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住宅區內非住宅物業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京建物[2004] 511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小區辦、各房地產交易所、各房屋土地登記事務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關于“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以下簡稱非住宅)的業主須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日起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交接協議的住宅區內的非住宅業主,應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辦理交易過戶及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已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證明。
二、非住宅業主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如下:
(一)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按購房款2%的比例交納。
(二)住宅區內的獨幢非住宅,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業主的,按購房款2%的比例交納;只有一個業主的,按購房款1%的比例交納。
(三)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設施,其單位建筑面積的交納標準為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價格的2%。商品房平均價格以市統計局每年公布的價格為準。同一個住宅區執行同一年度標準,即區域內首戶交納之日的年度標準,其他接收單位按此標準執行。
接收單位應交維修資金金額=商品房平均價格*2%*接收建筑面積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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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