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物〔2005〕374號)
各區縣建委、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現就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刻制
(一)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在物業所在地區縣建委辦理備案,各區縣建委應向其出具《業主委員會備案單》、《印章刻制證明》(格式式樣附后)。
業主委員會可以持《業主委員會備案單》和《印章刻制證明》,向公安管理部門申請刻制印章。
(二)業主委員會刻制印章后,應向備案部門報送《印章備案報告》(格式式樣附后)。
二、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規定,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的,不再刻制印章。業主代表須將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決定報送當地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建委備案。
書面決定須留有個人業主簽名、單位業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
三、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所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范圍使用。
附件:
《印章刻制證明》(格式式樣)
《印章備案報告》(格式式樣)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印章刻制證明》(格式式樣)
區縣公安分(縣)局:
北京市***區(縣)***小區/大廈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并在我委備案,現到你局辦理印章刻制手續。
特此證明!
(印章圖樣)
區縣建委
年 月 日
附:
《印章備案報告》(格式式樣)
區(縣)建委物業科(小區辦):
北京市***區/縣***小區/大廈業主委員會于 年 月 日在 區(縣)公安分局刻制印章,即日開始啟用。
特此備案!
北京市***區/縣***小區/大廈
業主委員會
(印章圖樣)
年 月 日
抄送:______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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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