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1999]42號
1999年5月10日
為了理順街道辦事處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切實加強小區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我市實際,對街道辦事處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街道辦事處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是政企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接受所在街道辦事處的監管,遵章守法經營,配合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做好所管小區的綜合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對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參與市場競爭和依照法規管理小區的行為要予以支持,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有關服務,不干涉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
二、香洲區人民政府城管部門是城區范圍內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管部門原負責的物業管理職能全部委托香洲區城管部門負責。香洲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對物業管理公司實施資質管理和等級管理,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法、違章和違反管理合同的行為依法處理。
香洲區人民政府城管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行為和管理行為實施監督,在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資質審查和等級評審時,必須征求所在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三、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有責任、有義務把住宅小區的業主組織起來,依法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必須經香洲區城管部門登記備案,并接受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業務指導。業主委員會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
要正確處理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的關系,積極探索科學管理小區的新體制。
四、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所管小區物業的維修和養護,負責小區內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的維護,負責小區保安工作,為業主提供各項必要的服務。
五、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負責小區內的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社會福利、社區教育、社區文化、社區體育、社區衛生保健、政策法規宣傳教育等精神文明的工作。
六、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必須按市政府制訂的收費標準收取。已成立物業管理公司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收費;對尚未成立物業管理公司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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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