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的通用技術要求,是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單幢、多幢住宅樓、公寓、別墅群的安全防范系統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7401 彩色電視圖像質量主觀評價方法
GB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17565 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GB5030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B50394 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A/T72 樓寓對講系統及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644 電子巡查系統技術要求
GA/T669.1 城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 技術標準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GA/T678 聯網型可視對講系統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 50348—2004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住宅小區 residential area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配套有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件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民生活聚集地。又稱“居住小區”。
3.2 公共區域 public area
除私人住宅以外的小區周界包圍內的空間區域。
3.3 安防中繼箱/中繼間 relay box/room of security system
用于連接安全防范的路由和安裝安全防范信號傳輸設備的裝置/房間。
3.4 住房安防控制箱 control box of residential security system
對住戶內設置的安全防范終端器進行連接、控制,并與小區監控中心連接的設備。
4 系統分類與構成
4.1 系統分類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社會人文狀況、小區建設投資規模和安防系統功能、規模以及安全管理標示等因素,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類。
4.2 系統構成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一般由周界防護、公共區域安全防范、住戶安全防范及小區監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統)四部分組成。系統基本架構見圖1。
圖1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基本構架圖
5 系統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系統設計應滿足住宅小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應以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推進平安城市建設,構建和諧社區為目標。
5.1.2 系統設計應符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人防的重點是加強小區物業保安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物防的重點是加強周介圍墻或柵欄、樓棟口與分戶防盜門等實體的防護;人防、物防是小區安全和防范建設的基礎,技防是小區安全防范建設的發展方向。
5.1.3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設計要素、系統傳輸與布線以及供電、防雷與接地設計應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相關規定。
5.1.4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宜同所在城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建設相協調、配套;作為社會監控報警接入資源時,其網絡接口、性能要求應符合GA/T 669.1等相關要求。
5.1.5 系統設計應與小區建設統一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
5.1.6 系統設計應采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可靠而適用的設備。
5.1.7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認證合格。
5.2 各類安全防范系統配置要求
住宅小區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安全防范系統的配置、布防及要求應符合表1
表1 住宅小區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安全防范系統配置表
系統組成與相關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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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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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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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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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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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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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界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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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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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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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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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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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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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界入侵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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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周界圍墻、柵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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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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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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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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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區域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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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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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出入口、停車庫(場)出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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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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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重要公共場所、自行車集中停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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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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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周界、樓棟出入口、停車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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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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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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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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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巡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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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重要公共建筑、設備房外圍、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周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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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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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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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出入口道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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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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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庫及其出入口、停車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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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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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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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控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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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主要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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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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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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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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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層通道門、重要活動場所、電梯出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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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
|
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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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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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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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可視)對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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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棟出入口、住戶廳(含別墅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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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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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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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或小區出入口門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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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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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層、連通商鋪頂住宅、別墅設內置式防護窗/高強度防護玻璃,設分戶防盜安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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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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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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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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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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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報警(求助)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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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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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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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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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層和連通商鋪頂住宅或別墅單元的門窗、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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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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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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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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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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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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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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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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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監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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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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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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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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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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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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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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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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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應配置 ○宜配置 Δ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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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周界防護
5.3.1 實體防護要求
住宅小區的周界應設置圍墻、柵欄等屏障進行封閉式防護。圍墻、柵欄的高度不低于1.8米,柵欄的豎桿間距不應大于15cm。屏障應不易翻越。
5.3.2 周界電子防護系統要求
5.3.2.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3.2.2 周界入侵報警系統應符合GB50394的規定。
5.3.2.3 周界入侵報警應設防應無盲區和死角。
5.3.2.4 防區劃分應有利于報警時準確定位。
5.3.2.5 小區監控中心通過顯示屏、報警控制主機或電子地圖能準確識別報警區域。
5.3.2.6 小區監控中心在收到警情時應能同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具有刻錄、儲存、打印功能。
5.3.2.7 系統應24h設防。
5.3.2.8 在小區周界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系統應具有聯動功能,當周界入侵探測器發出警報信號時,監控中心圖像顯示裝置應能立即自動切換出與報警相關的攝像機圖像(晚間報警區域的燈光自動開啟)。
5.3.2.9 入侵探測器的選用與安裝應充分考慮環境氣候、各種干擾因素引起的誤報以及對有效探測距離的影響等,宜選用抗干擾能力強的產品。
5.4 公共區域安全防范
5.4.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要求
5.4.1.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4.1.2 系統應符合GB50395的相關規定。
5.4.1.3 室外應選用動態范圍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攝像機和自動光圈鏡頭,大范圍監控宜選用帶有云臺和變焦鏡頭的攝像機,并配置室外防護罩。
5.4.1.4 系統應能在小區監控中心顯示、刻錄監控圖像,并具有時間、日期、位置等識別符;能自動、手動切換圖像,遙控云臺、鏡頭等攝像機輔助設備。
5.4.1.5 設置在出入口的攝像機安裝應定向定焦,系統應能清楚地識別出入人員的面部特征和車輛牌號,晚間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監控圖像的有效。
5.4.1.6 電梯轎廂內的攝像機應安裝在電梯廂門上方的左或右側,并能有效監視乘員面部特征,應配置樓層顯示器。
5.4.1.7 圖像質量要求:在系統正常工作條件下,圖像質量主觀評價按GB/T 7401相關規定,監視圖像不低于4級要求,回放錄像不低于3級要求。其余量化指標應符合:
a) 復合視頻信號幅度:1V(pp)±3dB;
b) 監視圖像水平清晰度(黑白:)≥400TVL;
監視圖像水平清楚度(彩色:)≥270TVL;
c) 回放圖像水平清晰度模擬格式:≥220TVL,數字格式:≥352×288像素(相當于CIF);
d) 灰度等級;
5.4.1.8 圖像錄像保存時間不宜少于15d。
5.4.1.9 系統其他功能、性能以及錄像方式等要求,應符合建設單位設計任務書和系統安全管理的要求。
5.4.2 電子巡查系統要求
5.4.2.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4.2.2 系統應符合GA/T 644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5.4.2.3 系統應根據小區安全防范的需要合理選擇離線式和在線式兩種類型。
5.4.2.4 系統應根據小區安全防范的需要設置巡查點,設定保安人員巡查路線。并對巡查點、巡查路線、時間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改。
5.4.2.5 小區監控中心應具有巡查時間、地點、人員、路線等數據的顯示、查詢、打印等功能,對保安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5.4.3 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要求
5.4.3.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4.3.2 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5.4.3.3 系統應重點對小區出入口、停車庫(場)出入口及其車輛通行道口實施控制、監視、行車信號指示、停車管理及車輛防盜等綜合管理。
5.4.3.4 系統安裝應符合GB 50318-2004第6章相關規定。
5.4.3.5 對小區自行車集中存放區宜封閉管理。
5.4.4 出入口控制系統要求
5.4.4.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4.4.2 系統應符合GB 50396的相關規定。
5.4.4.3 根據小區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控制應按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其準入級別進行控制與管理。
5.4.4.4 對人員逃生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應符合GB 50396-2007第9.0.1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
5.5 住房安全防范
5.5.1 訪客(可視)對講系統要求
5.5.1.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5.1.2 系統應符合GA/T 72、GA/T 678等的相關規定。
5.5.1.3 帶有住戶報警功能的訪客(可視)對講系統,其報警部分應符合GB 12663的相關規定。
5.5.1.4 應優先配置聯網型訪客(可視)對講系統,實現住宅小區出入口、樓棟和監控中心、住戶之間雙向通話;根據安全管理要求,當電控門開啟超過設定時間(不超過120s),應向監控中心報警??梢晫χv系統圖像應清晰,至少能分辨訪客的面部特征。
5.5.1.5 對講系統振鈴聲應不影響相鄰住戶,電控防盜門應采用靜音處理,不應影響住戶的生活。
5.5.1.6 樓棟口進出門電控開鎖除由用戶分機操作外,應能通過鑰匙或感應卡等方式實現。
5.5.1.7 系統的管理主機管理容量不宜大于500戶,當單機容量大于500戶或多片區需要聯網時,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避免音(視)頻信號堵塞。
5.5.2 實體防護要求
5.5.2.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5.2.2 住戶防盜門應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5.2.3 別墅單元的陽臺、門窗以及連通室內的私家車庫通道、別墅四周等宜進行實體防護。
5.5.3 住戶報警系統要求
5.5.3.1 系統配置應符合表1要求。
5.5.3.2 系統應符合GB 50394的規定。
5.5.3.3 緊急報警(求助)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人工啟動后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求助)信號;
b) 應在客廳、主臥室的隱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裝,宜在衛生間預留安裝位置;
c) 具有防誤觸發措施,觸發報警后能自鎖,復位需要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5.3.4 報警控制器除符合GB 12663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應能接收入侵探測器和緊急報警(求助)裝置發出的報警及故障信號,具有按時間、區域部位獨立布防和撤防、外出與進入延遲的編程和設置等功能。
b) 防區數應滿足前端設備設置的需求;
c) 報警控制器與小區監控中心應有聯網功能。
5.5.3.5 監控中心報警控制主機(計算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有編程和聯網功能,系統應留有與屬地區域性安全防范報警網絡的聯網接口;
b) 具有顯示、存儲住戶報警控制器發送的報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檢等信息,以及聲光報警、打印、統計、巡檢、查詢和記錄報警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報警種類等各種信息的功能;
c) 支持多路多路接入,具備同時處理多處或多種類型報警的功能;
d) 有密碼操作保護和用戶分級管理的功能;
e) 能至少存儲30d報警信息;
f) 配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應滿足正常工作8h;
g) 接警(總線制)響應時間≤2s。
5.6 小區監控中心
5.6.1 監控中心要求
5.6.1.1 監控中心設計應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相關規定。
5.6.1.2 根據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要求,對應種類安全防范系統配置相應的接收、顯示、記錄、控制、管理等硬件設備和操作管理軟件。
5.6.1.3 小區監控中心應具有不少于兩種對外有線、無線通信聯絡手段,具備自身防范(如防盜安全門、內置式防護窗、探測器、緊急報警裝置、門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5.6.1.4 具備與城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接入能力與聯網接口。
5.6.1.5 選址及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住宅小區宜獨立設置監控中心,位置應遠離震動源、噪聲源、污染源、電器干擾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區的鍋爐房、配變電站(室)等);
b) 地面應采用防靜電材料,吊頂后機房凈高應能滿足設備安裝的要求;
c) 室內溫度宜控制在17oC~27 oC,相對溫度宜控制在30%-50%,工作面照度不低于300lx。
5.6.1.6 設備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各系統設備在機房內的布置應符合“強弱電分排布放、系統設備各自集中、同類型機架集中”的原則;
b) 機柜(架)設備排列與安放應便于維護和操作,裝機容量應留有擴展余地,機柜(架)排列和間距應符合GB 50348-2004中3.13的相關規定。
5.6.1.7 小區監控中心面積不宜小于20m2 。大型住宅小區應根據設備數量、安裝要求、預留空間及值班操作、維修、生活等需求,確定住宅小區監控中心面積。
5.6.1.8 機房布線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便于各類管線的引入;
b) 管線宜敷設在吊頂內、地板下或墻內,應采用金屬管、金屬槽做防護;
c) 地下室的小區監控中心管線引入時應做防水處理;
d) 金屬護套電纜引入小區監控中心前,應先作接地后引入;
e) 小區監控中心的纜線應分系統配線整齊,線端應壓接線號標識。
5.6.1.9 安全防范系統的供電宜采用集中借電方式。
5.6.2 安全管理系統要求
5.6.2.1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管理系統的集成模式根據系統的集成要求、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可分為分散式、組合式、集成式三種類型,各類安全管理系統的主要區別應符合GB 50348-2004中3.3要求。
5.6.2.2 住宅小區安全管理系統由多媒體計算機及相應的應用軟件構成,實現對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5.6.2.3 系統的應用軟件應先進、成熟、穩定,能在人機交互的操作環境下運行;應使用中文圖形界面;簡化操作。
5.6.2.4 系統發生故障,各子系統應仍能單獨運行;某一子系統出現故障,不應影響其他子系統的正常工作。
5.6.2.5 應用軟件應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a) 設定操作員的登錄名和操作密碼,劃分操作級別和控制權限等;
b) 以聲光和/或文字圖形顯示系統狀況;
c) 能對視頻圖像的切換、處理、存儲、檢索和回放,云臺、鏡頭等的預置和遙控。對防護目標的設防與撤防,執行機構及其他設備的控制等;
d) 入侵報警發生時入侵部位、圖像和/或聲音應自動同時顯示,并顯示可能的對策或處警預案;
e) 操作員的管理、系統狀態的顯示等應有記錄,需要時能簡單快速地檢索和/或回放;
f) 可根據管理需要生成和打印各種類型的報表。其中報警報告應包括報警發生的時間、地點、警情類別、操作員、警情響應情況等。
5.7 系統安全性、電磁兼容性、可靠性、環境適應性和防雷接地要求
5.7.1 根據小區安全防范與管理要求,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可靠性和環境適應性要求設計,應符合GB 50348-2008的3.5~3.8相關規定。
5.7.2 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可靠性和環境適應性要求應由設計、安裝、選用設備的技術參數以及對監控中心進行的相關項目檢驗來保障。
5.7.3 防雷接地與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共用裝置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5.8 系統管網與配線設備
5.8.1 管網
5.8.1.1 系統管槽、線纜敷設和設備安裝,應符合GB 50303中的相關規定。
5.8.1.2 住宅小區的管網宜設置在建筑物內。
5.8.2 配線設備
5.8.2.1 安防中繼箱/中繼間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a) 連接室內、外管網和分接室內管網的安防中繼箱,可分系統配置,也可以和其他系統配合設置;
b) 安防中繼間內應保持干燥,應設置照明、單相三孔電源插座及保護接地線(或接地間端子)。安防中繼間應便于維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實體防護裝置;安防中繼間可獨立設置,也可與電信間、弱電間合用。
c) 由安防中繼箱/中繼間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線,多層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設,高層建筑宜采用豎向纜線明裝在弱電豎井內、水平纜線暗管敷設相結合的方式;
d) 室外的中繼箱/中繼間應有防水、防潮、防曬、防破壞等措施。
5.8.2.2 住戶安防控制箱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a) 每戶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家庭控制箱合用;
b) 當箱內需要交流電源時,應設置帶剩余電流保護的電源端口。
6 系統檢驗、驗收與維護保養
6.1 系統檢驗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經試運行、初驗合格后,應根據GB 50348-2004第7章要求進行系統檢驗,并根據建設單位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和本標準相關條款調整個別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
6.2 系統驗收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竣工后,應根據GB 50348-2004第8章要求進行系統驗收。并根據系統建設單位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和本標準相關條款調整個別驗收項目及其內容、要求。
6.3 系統維護保養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應定期進行設備的檢查、更換和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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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