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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前期物業管理監管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有關問題的通知





金市建房〔2010〕17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前期物業管理監管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根據市政府有關協調會意見,依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建物業首次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竣工備案前,按規定一次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對房價中已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屋竣工備案時,須提供各區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與住宅物業保修金的交納證明。

二、各房地產開發項目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須經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查,市建設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證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提供各區物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本規定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關鍵字查詢:浙江 金華

閱讀: 12396 次     2010/4/20 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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