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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黑河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黑市價聯字[2007]4號

黑河市城區各物業企業:

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物價局、建設廳印發的《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城區實際情況,經聽證后,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將調整的黑河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黑河市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物業類別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及配套使用的電梯、車庫、地下停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是根據本地的物業企業平均成本及經濟發展水平,按照《黑河市城區物業分級管理規定》的服務項目和內容確定。多層住宅分為四級,高層住宅分為三級。具體等級劃分、服務項目和內容按照《黑河市城區物業分級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政府指導價(基準價)

1、多層住宅:

一級住宅區: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二級住宅區:每月每平方米0.45元;

三級住宅區:每月每平方米0.25元;

四級住宅區:每月每平方米0.15元。

(注:四級住宅區指單體散樓)

2、高層住宅

一級住宅區:每月每平方米0.90元;

二級住宅區: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三級住宅區: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在上述規定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格)基礎上,可上下浮動不超過20%。

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企業根據本住宅區具體的服務項目、內容和質量等因素,在規定的基準價、浮動幅度范圍內,經雙方協商后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市場調節價

其他非住宅由業主與物業企業根據服務項目、內容和質量,雙方協商后,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繳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約定的標準和計量單位計算繳納。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高層住宅樓內設置載人電梯的,可另行收取電梯運行費(含電費),暫定為每月每戶40 .00元(不含一層),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五、黑河市城區現行城市供水價格中不包括二次加壓供水費用,其用電及維護費仍由用戶另行繳納。因此,多層住宅設置并運行二次加壓供水的,暫定為每年每戶50.00元,由物業企業或二次加壓供水管理服務部門向用戶另行收取。隨著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二次加壓供水所發生的費用將逐步理順到城市供水價格中。

高層住宅小區二次加壓供水、二次加壓供熱費用包括在物業收費標準中,不再另行收費。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生活垃圾處理、污水處理、通訊、有線電視等收費,應當由提供服務的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物業企業接受提供服務的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適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物業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可向業主收取服務費,具體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七、黑河市城區低保戶、殘疾貧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減、免優惠政策,或采取救助措施等,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八、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企業必須按照《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物業企業在取得物業管理資質之前,及未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都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九、本通知規定由黑河市物價局會同黑河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的辦法及標準同時廢止。

物業企業原簽訂的物業委托合同沒有到期的,可繼續履行合同或重新簽訂委托合同并按新的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本通知規定適用于黑河市城區。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另行制定收費辦法。


黑河市物價局 黑河市房產局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抄報:省物價局、建設廳、市委辦、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

抄送:市建設局、法制辦、監督檢查分局、縣(市)物價局、建設局。


關鍵字查詢:黑龍江 黑河

閱讀: 21096 次     2010/4/13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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