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新政
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修改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實施。新《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目前我市執行的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是市政府2000年頒布的《南京市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購買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購買高層商品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根據新《辦法》,我市對《南京市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交存標準部分進行修改。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確定及具體交存比例
參照天津、上海等城市做法,本次調整對高層、小高層、多層、別墅不作區分,統一將首期計算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建安造價確定為1500元/平方米。比例確定為:配備電梯的房屋為8%;不配備電梯的為5%。即購買配備電梯房屋的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120元/平方米交存(經濟適用住房按每平方米90元交存);購買不配備電梯房屋的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75元/平方米交存(經濟適用住房按每平方米50元交存)。
二、新標準的執行時間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江蘇省建設廳、財政廳于2008年1月22日出臺的《關于轉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建房[2008]19號)中,將維修資金交存時點確定為:“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完成驗房,正式簽收領取鑰匙前,購房人將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戶管理銀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同時對2008年1月31日前,已辦理房屋入住手續,而未交存維修資金的補建方法確定為:“業主按申請年度所在城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規定并公布執行的交存標準,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戶管理銀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為了讓廣大購房人有更充分的時間學習、理解新標準,保證我市維修資金新老交存標準平穩過渡,市政府將我市維修資金交存新標準的執行時點確定為:2008年4月1日起,凡配備電梯的房屋,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0元標準交存,(經濟適用住房按每平方米90元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購房人按所購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5元標準交存(經濟適用住房按每平方米50元交存)。
三、我市維修資金新老交存標準的對比
我市現行的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是根據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制定的。與即將實施的維修資金交存新標準相比,大部分商品房業主首次維修資金交存額度明顯降低了。但這并不代表業主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責任減少了。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維修資金并不只是一次性交存,隨著房屋維修動用維修資金后,業主分戶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需要再次交存維修資金以保證維修資金的使用。同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維修資金使用分攤方法是按照相關業主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按照新標準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由于帳面余額較低,將比按照老標準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提前進入維修資金過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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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4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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