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管理,保證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的收繳、撥付和合理使用,切實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雞西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住宅小區內,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公有房屋出售后的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公有房屋等都必須建立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
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資金。
專項資金屬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由業主共同使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專項資金管理,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資金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督。
專項資金管理要遵守財經制度;
收取專項資金要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
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要定期接受檢查;
專項資金來源及標準
出售后的公有房屋按售房款的30%提取專項資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專項資金由購房者繳交,住宅按購房款的2%、非住宅按購房款的3%比例繳交;
動遷戶根據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售房款,住宅按2%、非住宅按3%的比例繳交專項資金;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未提取專項資金的,仍由原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負責繳交,其數額根據購房年限,按比例交納;
已入住使用的房屋,交納了托管費的,視同繳交了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繳交方式
購房者個人繳交的專項資金,直接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開發單位已收取的,在辦理產權登記時移交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規定提取的專項資金由住房公積金中心代收后,3日內存入物業管理專項資金專戶;
已辦理權屬證書,未收取專項資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后,繳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存入物業專項資金專戶。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已收取專項資金(托管費)的,要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后30日內,將所收取專項資金(托管費)全部轉交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逾期不轉交的,將自應轉交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比例收取滯納金。
第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銀行設專戶,以小區為單位存儲專項資金,以單幢樓房設置明細核算科目。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上報工程預算書、質量保證書,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專項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
業主委員會、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工程完工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工程決算書。
物業管理企業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決算書,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專項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專項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按業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十三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專項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 在房屋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 城市維護費中每年提取年總額的5%作為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住宅小區內國有房產的管理;
住宅小區內棄漏管房產的管理;
住宅小區內五保戶、軍烈屬等民政優扶對象房產的管理;
住宅小區內不可預見情況的處理;
該部分專項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
第十六條 購房者或動遷戶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據的繳交專項資金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查詢專項資金帳目及使用情況。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專項資金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凡挪用專項資金或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獨立礦區自管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的收繳、存儲、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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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 14: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