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房產管理局(處),市屬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
根據《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我局制定了《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山東省建設委員會、財政廳《關于轉發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泰安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商品住宅、拆遷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住宅、與商品住宅同屬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已售公有住宅、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物業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小區內的其他房屋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其他房屋也應一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統一繳存、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行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
泰安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泰山區、岱岳區范圍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其所屬的物業管理辦公室承擔具體工作任務。各縣、市房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繳 存
第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規定交納:
(一)新建商品住宅、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其業主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前,按購房款的3%交納。
(二)拆遷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與商品住宅同屬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已售公有住宅、開發建設單位自用或租賃的房屋,其業主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前,按房屋市場平均價的3%交納。
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三)安裝電梯的房屋,其業主按購房款或市場價另外交納2%,專項用于電梯維修。
(四)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的房屋,其業主按當時購房款的3%補交,也可以按建筑面積每年每平方米2元(多層住宅)、3元(高層住宅)補交。
在建住宅小區,其中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房屋,其業主按當時購房款的3%補交。
第七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面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 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按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籌;續籌金額不得低于首期繳存額的60%。
第八條 2005年5月1日之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單位收取或從建設成本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應于2005年7月10日前轉入房產管理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戶,由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組織歸集。
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金融機構、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代收,房產管理部門應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單位簽訂代收協議。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前,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委托代收協議”;在與房屋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與房屋買受人簽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協議”(見附件3),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具“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收據”(以下簡稱收據),加蓋本單位財務印章,并填寫“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清冊”(見附件1,以下簡稱清冊)。
收據和清冊由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代收單位應當于收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5日內,持清冊(一式三份)到房產管理部門打印交款通知書,再到承辦銀行存款。銀行核對無誤后收款,在交款通知書上加蓋銀行印章。支票或現金到達賬戶后,銀行出具“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以下簡稱繳存憑證)。
代收單位應當于收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0日內將繳存憑證二聯返還業主,繳存憑證二聯由業主留存,用于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查驗和個人賬戶余額查詢。
第十二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統一使用財政、房產管理部門監制的“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
第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及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時,應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業主轉讓房屋時,其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宅滅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房產管理部門在銀行開設賬戶存儲;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帳,核算到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計息,其利息凈收益轉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每年轉存一次。
第十六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每年公開一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并為業主查詢提供服務,接受業主的監督。
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環衛、園林綠化、市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不得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由于人為損壞的原因而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規定使用:
(一)物業管理企業或管理單位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后實施,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包括年度零修、小修計劃,屋頂、戶外墻面等單項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計劃。
同意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房產管理部門先撥付60%。
(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驗收、審核工程費用,并將工程費用審核意見予以公示。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預決算的審核。
(三)物業管理企業或管理單位,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用審批表”(見附件2)、工程決算書、工程費用審核證明和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后結算。
(四)屬于同幢房屋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費用從同幢房屋內全體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屬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費用從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住宅小區已由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或從建設成本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先使用該資金的余額部分。
未出售的商品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分攤的費用。
第二十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出現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定維修房屋的情形,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不維修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其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產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及受委托的代收單位可按政策規定采取相應的催繳措施。
經房產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及受委托的代收單位催告后,業主仍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仍未交納的,每日加收應交納費用2‰的滯納金,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足額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前,應當足額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違反規定挪用、截留、坐支或者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二)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按照規劃建設、相對封閉、共用設施設備界定清楚的住宅小區、商業區、工業區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樓房內共用的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落水管、電梯、綠地、道路、公共照明設施、垃圾箱(站、房)、消防設施、天線、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泰安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附:1、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清冊
2、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用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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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1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