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印發《肥城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城辦事處,市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市屬以上駐肥各單位:
現將《肥城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肥城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住宅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含工礦區)的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房及集資建房)、拆遷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住宅、已售公有住宅、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以下簡稱“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統一繳存、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行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改造和更新。
共用部位,是指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樓房內共用的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落水管、綠地、道路、公共照明設施、垃圾箱(站、房)、消防設施、天線、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除已售公有住宅以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與使用監督。市財政部門負責已售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與使用監督。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
第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繳納:
?。ㄒ唬┬陆ㄉ唐纷≌?、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其業主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前,按購房款的3%繳納。
?。ǘ┎疬w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新建住宅,其業主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前,按市房產管理部門確定的房屋市場平均價的3%繳納。
?。ㄈ┮讶〉梅课菟袡嘧C書的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非住宅物業,其業主按當時購房款的3%補交,也可以按建筑面積每年每平方米2元(多層住宅)、3元(高層住宅)補交。已售公有住宅按規定標準補交。
?。ㄋ模┓亲≌飿I的專項維修資金,市房產管理部門可根據其銷售價格,參照住宅物業的標準作適當調整。
?。ㄎ澹┮咽酃凶≌膶m椌S修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照上級規定的籌集標準,對原有住宅維修資金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并按房改要求比例足額征繳。
第七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代收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保障措施、繳存時限、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預(銷)售商品房,或代收單位收取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與房屋買受人簽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協議,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方式等,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代收單位應當于收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5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已售公有住宅到市財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指定銀行,取得肥城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
代收單位應當于收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0日內將繳存憑證返還給房屋買受人,用于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及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時查驗和個人賬戶余額查詢。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他單位已經收取或從建設成本中已經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應于2005年12月31日前轉入市房產管理部門(已售公有住宅轉入市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面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按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續籌;續籌金額不得低于首期繳存額的60%。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負責。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統一使用上級市財政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收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清冊。
第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及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時,應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宅滅失的,市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賬戶存儲;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帳,核算到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其利息凈收益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年轉存1次。
第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物業管理區域每年公開1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并為業主查詢提供服務,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不得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由于人為損壞的原因而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和更新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規定使用:
?。ㄒ唬┪飿I管理企業或管理單位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后實施,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包括年度零修計劃,屋頂、戶外墻面等單項大中修和改造、更新工程計劃。
同意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市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先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的60%。
?。ǘ┚S修、改造和更新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驗收、審核工程費用,并將工程費用審核意見予以公示。
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預決算的審核。
?。ㄈ┪飿I管理企業或管理單位,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用審批表、工程決算書、工程費用審核證明和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報市房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查后結算。
?。ㄋ模儆谕晃飿I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和更新,其費用從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住宅小區已由開發建設單位從建設成本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首先使用該資金。
未出售的商品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和更新分攤的費用。
第十九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代收單位及業主委員會可按政策規定采取相應的催繳措施。
未按規定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導致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能進行維修、改造和更新的,其維修、改造和更新由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足額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前,應當足額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和審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違反規定挪用、截留、坐支或者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ㄒ唬I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ǘ┪飿I管理區域,是指按照規劃建設、相對封閉、公用設施設備界定清楚的住宅小區、商業區、工業區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按《關于市政府行政性規章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肥政辦發〔1995〕43號)規定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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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14: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