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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沈房[2006]177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沈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沈陽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沈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
第三條 沈陽市房產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小區辦具體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會同市物業管理協會做好評標專家的選聘、培訓和專家庫的建立、專家抽取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評標專家,應在沈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人員,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有較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年齡一般在六十歲以下;
(二)熟悉物業管理及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專家工作;
(五)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均須有書面的申請書或推薦書,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沈陽市房產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培訓、考試和評審,確定評標專家成員,并頒發沈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證書。
第八條 沈陽市房產局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評標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評標專家檔案,詳細記載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活動的具體情況,并在沈陽物業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評標專家進行資格確認。
第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沈陽市房產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一)收受招標人或投標人賄賂的;
(二)有犯罪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三次以上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專家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接受參加評標的勞務報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義務:
(一)被招標人抽取,擔任物業管理招投標評委委員會成員;
(二)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產局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半年向市房產局提交一份書面的評標工作經驗、建議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抽取
(一)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抽取,應由招標人派代表于開標前三日內到市小區辦招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
(二)招投標人提出與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專家,在評標時應予回避。
第十三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違法、違規,構成犯罪的評標專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除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否決物業管理項目的投標。
第十五條 沈陽市房產局應當保證評標專家檔案的記載真實有效;不得以管理為名,干預專家的評標活動;工作人員不得以私人名義不經過合法程序介紹專家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房產局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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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042 次     2009/12/7 2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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