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721文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消費,改善我市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渝府令[2002]第141號)以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印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等有關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我局重新制定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適當降低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應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收費標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在三個月內按本通知標準下發調整通知和辦理明碼標價監制手續;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應在接本通知后,三個月內將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和辦理明碼標價監制手續,非企業組織同時還應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應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確定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并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明碼標價監制手續;需申報特級收費停車場的,應在三個月內到市物價局辦理審批手續和明碼標價監制手續。
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渝府令[2002]第141號)以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印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機動車公共停放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一)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國家投資修建的公共停車場、行政執法扣押車停車場等露天和室內地下配套停車場以及城區臨時占道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主城區范圍內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和全市范圍內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主城區范圍外的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其他類型停車場收費具體定價形式由市物價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以下原則制定: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運營成本、依法納稅的原則,結合停放場所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核定。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結合停放場所設施等級、服務條件及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三)商場、賓館酒店、招待所等配套停車場收費應對住宿、消費的客人實行優惠。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區別停車場服務的不同性質、特點和消費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和月租制收費。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審批和確定室內特級停車場收費等級以及機場、朝天門碼頭、市管旅游景點、重慶火車站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本行政區域內其它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室內機動車停車場劃分為兩個收費等級:室內特級停車場、室內普通停車場。(具體劃分標準見附件一)
第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按車輛占用車場面積大小分別計費的辦法。2噸(含)以下貨車或12座(含)以下客車為小型車;2噸以上貨車或12座以上客車為大中型車。摩托車停放服務按低于小型車收費標準的原則核定。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各類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見附件二)。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各類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見附件三)。由各停車場經營業主在政府指導價格規定范圍內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三)機動車按月、年停放服務的收費標準,由車主和停車場經營者雙方協商解決。
(四)同時具有室內和露天停放功能的停車場,應分別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核定或調整,應在取得重慶市《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之后,由經營業主向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括停車場面積、停車位、出入通道及相關的設施設備情況,并附帶重慶市《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復印件,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權限,報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扣押車停放在各類停車場,不得按各自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執行,其停車場向行政執法扣押車收取停車費必須按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行政執法扣押車的收費標準執行,并應到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對城區臨時占道收費停車場的設置應從嚴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必須取得市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方能取得其收費資格的審批。
第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公共停放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外向機動車收取停車費,住宅區停車場對住戶不得拒辦包月停車。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按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處公布停車場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注明收費單位、價格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內容,停車場收費明碼標價牌應經價格主管部門監制。非企業組織的停車場應到審批收費標準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經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及《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汽車站停車場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從2002年12月25日起施行,新建及新申辦的停車場一律按本規定執行。原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定了收費標準的停車場應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到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辦理相關收費標準的手續。原渝價[2000]740號文件以及價格主管部門按渝價[2000]740號文件對各停車場審定的收費標準的核定文件從2003年3月26日起廢止。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重慶市機動車停車場等級標準
附件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三: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一:
重慶市機動車停車場等級標準
室內特級停車場標準
一、車庫為鋼混結構,停車位必須在200個車位以上,每個車位面積不得低于長×寬=5×2.4米。車場必須設有兩個以上出入口,出入口通道不得少于6米,此外,還應設有緊急車輛出口。
二、消防及通風設備:車場應設有自動噴淋系統、溫度探測器和CO探測器,以及自動化防排煙通風系統等設施。
三、照明設備:車場除正常照明系統外,還應設應急照明系統,保障車場24小時停車安全。
四、監控設備:車場應設有完善的監控系統,對車場內各主要干道,車場進出口等地方進行24小時監控,保障停車安全。
五、車場應設置自動化收費系統,高標準的規范的地面標線及標牌,并為車主購買保險。
六、地下停車場應具備兩臺以上電梯設施,方便客人和貨物通行。
室內普通停車場標準
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停車樓(庫)。
一、有為停車場服務的配套設施、有通氣設施、照明設施、標志設施。
二、設有防火監測預警裝置和完善的消防設施。
三、有專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24小時接待服務。
附件二:
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一)室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特級停車場
車型 停放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小型車、三輪 2小時內 3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1元
摩托車 12小時內 15元以內 計收,但不得超過12小時
24小時內 25元以內 和24小時的限定標準。
大中型車 2小時內 4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2元
12小時內 20元以內 計收,但不得超過12小時
24小時內 30元以內 和24小時的限定標準。
二輪摩托車 1元/小時 按小時累計計收,但不得
12小時內 5元以內 超過12小時和24小時的
24小時內 10元以內 限定標準。
普通停車場
車型 停放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小型車、 2小時內 2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1元計
三輪 12小時內 10元以內 收,但不得超過12小時和
摩托車 24小時內 20元以內 24小時的限定標準。
大中型車 2小時內 3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2元計
12小時內 15元以內 收,但不得超過12小時和
24小時內 25元以內 24小時的限定標準。
二輪摩托車 1元以內/小時 按小時累計計收,但不得超
12小時內 5元以內 過12小時和24小時的限定
24小時內 10元以內 標準。
(二)室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車型 停放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小型車、三 1元/小時 1、實行按次計費的機
輪摩托車 12小時內 6元以內 場、碼頭、旅游景點按
24小時內 12元以內 每次2元計收。
大中型車 2小時內 2元/小時 2、包括公共露天停車
12小時內 10元以內 場、行政執法扣押車露
24小時內 20元以內 天停車場、城區臨時占
道停車場。
二輪摩托車 1元以內/小時 3、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
12小時內 5元以內 1元計收,但不得超過12
24小時內 8元以內 小時和24小時的限定
標準。
絞接車、拖 2小時內 3元/小時 4、大中型車、絞接車、
掛車、超長車 12小時內 15元以內 拖掛車、超長車等未經
24小時內 30元以內 交管部門批準在城區臨
時占道停放,不得以此
作為停放依據。
附件三:
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一)室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特級停車場
車型 停放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小型車、 2小時內 3-4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2元計
三輪摩托車 12小時內 15元以內 收,但不得超過12小時和24
24小時內 25元以內 小時的限定標準。
大中型車 2小時內 3-5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2
12小時內 20元以內 元計收,但不得超過12
24小時內 30元以內 小時和24小時的限定標準。
二輪摩托車 1元以內/小時 按小時累計計收,但
12小時內 5元以內 不得超過12小時和24
24小時內 10元以內 小時的限定標準。
普通停車場
車型 停放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小型車、三輪 2小時內 2-3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2
摩托車 12小時內 10元以內 元計收,但不得超過12
24小時內 20元以內 小時和24小時的限定
標準。
大中型車 2小時內 3-4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時2元
12小時內 15元以內 計收,但不得超過12小
24小時內 25元以內 時和24小時的限定標準。
二輪摩托車 1元以內/小時 按小時累計計收,但
12小時內 5元以內 不得超過12小時和
24小時內 10元以內 24小時的限定標準。
(二)室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車型 停放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小型車、 2小時內 1-2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
三輪摩托車 12小時內 6元以內 時1元計收,但不得
24小時內 12元以內 超過12小時和24
小時的限定標準。
大中型車 2小時內 2-3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
12小時內 10元以內 時1元計收,但不得
24小時內 20元以內 超過12小時和24
小時的限定標準。
二輪摩托車 1元以內/小時 按小時累計計收,但
12小時內 5元以內 不得超過12小時和24
24小時內 8元以內 小時的限定標準。
絞接車、 2小時內 2-3元/小時 超出2小時按每小
拖掛車、 12小時內 15元以內 時2元計收,但不得
超長車 24小時內 30元以內 超過12小時和24
小時的限定標準。
閱讀:
23873
次
2009/12/2 1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