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泰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政辦發〔2009〕47號


  海陵區、高港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泰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房產)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市區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ㄒ唬I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ǘ┦鄯繂挝话凑斩鄬幼≌坏陀谑鄯靠畹?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第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變化情況,適時公布并調整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同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業主交存的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預(銷)售許可時,應按其申請預(銷)售房屋面積的10%比例代為預交存。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時,應按其初始登記的面積足額交存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或維修資金的管理單位,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維修資金分戶交存專用憑據。

  開發建設單位將房屋銷售的,可在房屋交付前向購房人收取維修資金,并將分戶交存專用憑據轉交購房人。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繳納購房款的同時,交存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并取得專用憑據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遵循“錢隨房走”原則,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出讓人應當將維修資金分戶交存專用憑據轉交受讓人,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可憑房屋權屬證書、維修資金分戶交存專用憑據到維修資金管理單位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開發建設單位或購房業主辦理權屬登記時(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應審核其是否按登記面積足額交存維修資金并取得專用憑據。

  第十六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金額補足至初始交存額。

  業主大修房屋但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夠使用的,可按有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制定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示范文本,待物業區域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業主委員會可參照示范文本制定本物業區域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未組建業主委員會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相關業主提出使用申請;

 ?。ǘ┓显撐飿I區域維修資金管理使用具體辦法的,維修資金管理單位備案;

 ?。ㄈ┪粗贫ㄔ撐飿I區域維修資金管理使用具體辦法,符合示范文本要求的,維修資金管理單位備案;

 ?。ㄋ模┙M織維修;

 ?。ㄎ澹﹦潛苜Y金。

  物業區域通過維修資金管理使用具體辦法,可采取召開會議、書面征求意見或公示征求意見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由相關受益業主按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進行分攤。開發建設單位未售出的房產視作自用房產應當參與維修費用的分攤。業主大會另有規定且合理可行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或嚴重影響業主居住生活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維修資金管理單位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砷_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維修資金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維修資金用于定期存款或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按期對維修資金結息,結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結息規則執行。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ㄒ唬斀Y給業主的資金存儲利息或收益;

 ?。ǘ├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ㄈ┳≌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授權與維修資金管理單位簽署委托管理協議,對維修資金的有關管理情況進行約定。

  第二十七條 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公布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結息和余額情況。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維修資金:

 ?。ㄒ唬┓课莘謶糍~中結余的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ǘ┦鄯繂挝唤淮娴木S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收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維修資金的管理,提高維修資金的信息化水平。維修資金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用,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從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第三十條 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市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的,由市建設(房產)部門追回挪用的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管理單位挪用維修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拆遷安置住宅、政策性商品住宅、非住宅以及其他非單一產權的房屋參照本辦法執行。售后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具體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建設(房產)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市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泰政辦發〔2005〕153號)廢止。


關鍵字查詢:江蘇 泰州

閱讀: 11054 次     2009/12/2 11:00: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