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建房〔2009〕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住宅小區(大廈)業主入住裝修期間的建筑、裝修材料的搬運活動,強化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安置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裝修和搬運工作的管理,嚴厲打擊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買強賣建筑、裝修材料等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裝修和搬運公司(隊)在本市住宅小區(大廈)物業服務區域內實行搬運和裝修壟斷行為。嚴禁物業服務企業越權與任何裝修或搬運公司簽訂住宅小區(大廈)搬運協議,保證所有的業主有自由選擇搬運隊伍、搬運方式和自主購買裝修建筑材料的權利。
二、各物業服務企業(含物業管理處,下同)不得強制指定消費、強買強賣或利用壟斷駐點優勢給業主或房屋使用人的裝修造成困擾。物業服務企業應以簡化手續、方便業主的原則,為業主或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裝修工作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在業主或房屋使用人選擇的裝修公司(隊)辦理好相關裝修手續后,各物業服務企業應允許相關工作人員持證自由的進出,不得故意刁難和阻撓。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切實加強對進入住宅小區(大廈)從事搬運裝修人員的管理。積極勸導搬運裝修人員在搬運裝修工作結束后立即離開住宅小區(大廈),避免無故滯留。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大廈)物業服務區域內裝修、搬運期間,應加強住宅小區(大廈)保安的人員配備,維護好住宅小區(大廈)內的安全和秩序,遇有矛盾糾紛應立刻進行協調和勸解,如發生斗毆等違法事件,立即撥打110報警。
四、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裝修和搬運公司(隊)收取“進場費”、“駐點費”等任何費用。如有違反,一經查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安置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裝修和搬運公司(隊)。任何單位或個人以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強迫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接受指定服務或介入強買強賣的,各級公安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六、各住宅小區(大廈)物業服務區域內發生壟斷裝修、搬運等違法行為的,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建設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處,同時依照相關規定在誠信檔案系統中記入不良記錄。
七、自本通知發布后,各物業服務企業要組織自查自糾,并認真做好整改、繕后工作,及時清理嚴重損害業主或房屋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裝修和搬運隊伍撤出住宅小區(大廈),還物業服務區域一個文明、和諧、有序的生活環境。
八、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原廈建房[2006]169號文同時廢止。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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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6 1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