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物業管理企業、各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物業移交活動,建立移交驗收接管的程序與規則,保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符合規劃、設計與物業管理的相關要求,維護建設單位、全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經調查研究,我局制訂了《義烏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義烏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實施細則》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義烏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保證住宅區的開發建設符合規劃、設計和物業管理要求,維護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已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是指物業管理區內建設單位將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住宅區物業移交給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義烏市建設局(以下稱物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義烏市房地產管理處受物業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市范圍內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條 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及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等單位組成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市房地產管理處主持、指導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工作。
第六條 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宅區規劃設計方案和物業管理落實情況;
(二)基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完善情況;
(三)專項維修資金代收代繳情況;
(四)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房屋產權歸屬情況;
(五)物業管理用房的配備和產權落實情況;
(六)物業資料移交情況;
(七)有關承諾的落實情況;
(八)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前、后的相關責任的明確;
(九)前期物業管理情況;
(十)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在物業移交驗收接管過程中議定的其它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接收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住宅區物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方可進行物業移交驗收接管。
(一)物業已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建設完畢,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物業已具備相關服務管理單位向最終用戶收費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設施條件。道路、給排水、排污等管道暢通;
(三)配套建設的各項共用設施設備已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綠化工程符合規劃要求,消防等設施齊備;
(四)建設單位已按照《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足額配備物業管理用房;
(五)物業資料已整理完畢;
(六)已繳清專項維修資金;
(七)房屋幢、戶號已編排并經有關部門確認;
(八)已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時,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物業區域內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竣工圖等;
(二)住宅區內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等項目清單及產權歸屬證明;
(三)物業管理用房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書;
(四)住宅區申請預(銷)售時公布的物業管理方案與承諾、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五)各共用設施設備的合格證明與使用說明以及保修書;
(六)單項工程承、發包合同及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
(七)物業移交方案、物業清單和業主匯總表;
(八)業主臨時公約;
(九)專項維修資金歸集憑證。
第九條 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程序與要求:
(一)住宅區建設單位在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后10天內,向市房地產管理處提出住宅區移交驗收接管書面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同時將移交事項函告物業服務企業;
(二)市房地產管理處接到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齊全后5天內,經初步審查,聽取物業服務企業意見后,確定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時間、要求,并確定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成員名單,書面通知住宅區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
(三)在市房地產管理處主持下,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按申請書的批復,組織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建設匯報,進行現場檢驗后,填寫物業移交確認清單;除住宅區建設單位外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成員,應對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事項提出驗收要求,住宅區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所提出的驗收要求進行協商,并在《物業移交接管協議》中予以明確;
(四)住宅區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草簽《物業移交接管協議》,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申請在義烏市房地產信息網上公示7天;與此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移交接管協議》在住宅區內向全體業主公示7天;
(五)在《物業移交接管協議》完成公示后5天內,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核發《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認定書》。住宅區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領取認定書后,方可辦理具體物業移交接管;
(六)按本細則規定不具備核發《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認定書》條件的,市物業主管部門向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出具書面意見,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相關單位落實限期整改要求后7天內,核發《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認定書》。
第十條 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時,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對存在的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明確記錄,報物業主管部門,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告知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督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區,經市物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申請實行分期物業驗收,但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共用配套設施設備必須基本滿足業主的正常生活使用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辦理整體移交接管手續。
第十二條 住宅區驗收接管合格后,建設單位在領取《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認定書》前,應將物業移交驗收接管資料裝訂成冊,一式肆份,移交市物業主管部門、市房地產管理處和住宅區的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留底存檔一份。
第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以及非住宅物業管理,其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物業,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參照本細則,完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手續。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義烏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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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0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