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保障住房售后物業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德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規定》(德政辦發[2002]1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樂陵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及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壁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宅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及拆遷實行調換的私房都應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的3%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產權過戶手續,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的,產權人應該按購房款3%的比例補繳,由開發企業、售房單位負責收繳。
第七條 公有住房售后及拆遷實行調換私房維修基(資)金的來源與管理。
(一)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維修基金,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維修基金歸售房單位所有。維修基金的利息收入根據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的住房計劃申請專用,但不能支取基金本金;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按單位住房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二)除從售房收入中提取維修基金外,今后購買公有住房的,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本息均可使用,納入維修基金管理。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三)本規定實施以前購買的公有住宅,由購房者按當時住宅成本價2%的比例補交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負責收繳后,納入維修基金管理。
(四)售房單位維修基金利息和個人繳納的維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的,應由個人按其擁有的住房建筑面積份額均攤。
(五)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由產權調換申請人按拆遷規定的商品房價的3%繳納維修基金,由實施產權調換單位代收后交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指定銀行專戶存儲,??顚S?。為了保證維修基金保值增值,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九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息,其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維修基金的繳納辦法
商品住宅銷售時,按規定由購房人繳納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代為收取。
購房人補交的維修基金,由商品住宅銷售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收。
產權調換申請人繳納的維修基金,由實施產權調換單位代收。
代收單位代收的購房人一次性繳納的維修基金應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移交給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
維修基金的繳納應以購房合同所定價格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測繪面積作為結算依據,由代收單位到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繳納手續,然后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專用收款收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對于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的建設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手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辦理該建設項目物業服務的移交。
第十一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年度或季度使用計劃,經受益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簽字,方可通過書面委托以招投標的形式確定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編制的施工費用預算和決算,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到指定銀行按工程預算進度辦理預付資金劃轉手續。維修完成,由受益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審議維修工程決算。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屬房地產開發企業保修范圍內的,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其維修費用。
維修基金達不到規定數目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十二條 物業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在維修基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該幢住宅的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一幢住宅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的,每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該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共同設施維修、更新費用由各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住宅小區為單位開立物業維修基金賬戶,按單幢住宅樓房設置明細戶進行核算。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公開維修基金使用情況清單,接受業主監督。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應移交維修基金使用帳目。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六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管理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納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納維修基金和維修資金的,在辦理住房買賣、贈與、繼承、抵押、出租等登記手續前,須足額補交維修基金和資金。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帳等制度,并認真執行,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 業主和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因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確保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基本資金來源,必須不折不扣地繳納,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也不能以減免維修基金作為商品住房促銷的手段。
有關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追繳維修基金;逾期仍不足額上繳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暫停其商品房確權、交易活動。
第二十一條 售房單位已按《樂陵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收取住宅建安費3%的物業管理公共資金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統一繳納,并存入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開設的維修基金專戶,納入維修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樂陵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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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 1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