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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關于規范我市住宅物業小區智能門禁系統有關收費的通知





穗價〔2009〕90號


各區、縣級市物價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各房地產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為服務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共建和諧小區,大力推進我市價格誠信市場體系建設和引導房地產行業、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物權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定價目錄》、《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有關規定,現將規范我市住宅物業小區智能門禁系統有關收費的指導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設智能門禁系統有關收費問題的意見

(一)對于在《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實施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依建設規劃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所配套建設的智能門禁系統,其硬件及網絡設備、應用軟件的建設費用應計入新建商品房的開發建設成本;其日常管理和維護費用應計入物業服務費已包含的公共秩序維護費用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費用。

(二)門禁卡作為智能門禁系統完整使用功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為業主免費配送一定數量,以保證小區每戶的基本需要。具體配送數量可由房地產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具體情況與業主約定。參考《廣州統計年鑒》我市2005、2006和2007年的人口和戶籍統計數據,市物價局、國土房管局建議為每戶業主免費配送不少于4張。

(三)對于業主因遺失、損毀補購,或因生活需要在免費配送數量以外自愿另行增購門禁卡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服務,但可以收取門禁卡工本費。補購、增購門禁卡的工本費可根據制作材料、人員費用等合理成本及制作數量規模、工藝技術等其他市場因素,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約定。

(四)由于小區管理需要,對業主及家屬、常住客人、家政從業人員等門禁卡進行權限、功能劃分的,對于業主以外人員使用的門禁卡,如制作成本沒有顯著差別,其工本費不應高于一般的業主門禁卡。對于購買二手房的業主,其從轉讓人處獲取的門禁卡,如屬僅需更換業主電子信息,且無需重新制作即可方便管理、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免費為其更換業主信息,不應強制要求其另購新卡。

(五)各房地產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要對已收取的門禁卡工本費進行自查,如智能門禁系統建設費用、日常管理和維護費用已計入新建商品房開發建設成本和物業服務費,但同時又再計入門禁卡工本費中另行收取的,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將此兩項費用從門禁卡工本費中扣出,并退還給業主。請于2009年5月11日前將自查結果和有關說明材料分別報住宅小區所在的區、縣級市物價局、國土房管局。

二、關于業主新配置智能門禁系統或對原有門禁系統進行升級改造有關收費問題的意見

小區交付使用后,業主新配置智能門禁系統,或對原有門禁系統進行升級改造,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其建設費用、升級改造費用、日常管理和維護費用的解決途徑以及門禁卡工本費的收費問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有關單位協商約定。

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行業良好健康發展。各房地產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從行業和企業的長遠利益出發,合法經營,公平、誠信和透明收費,努力與業主建立相互體諒、相互信任的服務收費關系,共同建設和諧小區。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


 廣州市物價局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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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342 次     2009/6/4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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