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房產管理局文件
東房[2009]20號
各鎮(街)房管所、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公司、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使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市政府《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東府〔2008〕134號)(以下簡稱《規定》)精神,現就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維修資金繳存和監管銀行
經公開招標,確定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市維修資金繳存和監管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我局已開設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二、繳存方式
買賣雙方有約定維修資金繳存主體的以約定為準,未約定的以《規定》為準。根據房屋銷售及辦證狀況的不同情況,分別在不同環節征繳物業維修資金。
第一種類型:新銷售的商品房
(一)自2009年6月10日起,凡是網上銷售的商品房,銷售時除按要求打印合同、備案證明等材料外,同時打印《維修資金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書》經建設單位蓋章后,由購房人攜帶購房合同復印件及《通知書》到專戶管理銀行繳款,銀行向繳款人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作為繳款證明。建設單位或業主到房管所辦理合同備案時,必須隨資料附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有關單位留存聯)。
(二)自2009年6月10日起,非網上銷售的商品房,維修資金繳存主體為購房人的,由建設單位在售房時出具《通知書》,購房人攜帶購房合同復印件及《通知書》到專戶管理銀行繳款;繳存主體為建設單位的,由建設單位到專戶管理銀行繳款。銀行向繳款人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作為繳款證明。辦理合同備案時,必須隨資料附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有關單位留存聯)。
第二種類型:已辦理合同備案或房地產權證且繳存主體為業主的商品房
(一)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或房地產權證且已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業主負責繳存維修資金,繳存方式可按以下兩種選其一:
第一種:到專戶管理銀行一次性足額繳存。
由物業管理公司出具《通知書》給業主(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的,由房管所在樓盤張貼繳款通告,業主攜帶購房合同復印件或房產證復印件到房管所開具《通知書》),業主攜帶購房合同復印件或房產證復印件及《通知書》到專戶管理銀行一次性足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種:逐月隨物業管理費按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繳存。
由物業管理公司向我局提出代收維修資金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申請書》、《物業管理公司代收維修資金保證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經我局批復同意后,物業管理公司將同意代收維修資金的批復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通告,并在代收前與業主簽訂代收協議。業主在每月繳交管理費時,按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一同交納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公司在每月收款后十日內必須把代收的維修資金劃轉到監管專戶并出具收款收據給業主,同時將每月維修資金收款明細報我局和專戶管理銀行;當維修資金達到繳存標準時,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停止收取,并負責到專戶管理銀行領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發還給業主。
(二)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辦理合同備案手續但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提前出具《通知書》給業主,業主攜帶購房合同復印件及《通知書》到專戶管理銀行一次性足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辦理入住手續時,業主必須向建設單位出具維修資金繳存憑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建設單位保留有關單位留存聯復印件);從2009年6月10日起,未繳存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業主。
第三種類型:已辦理合同備案或房地產權證且繳存主體為建設單位的商品房
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買賣雙方未有約定維修資金繳存主體的房屋,由各鎮(街)人民政府、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共同負責向開發單位追繳。建設單位應及時將樓盤原始資料及明細清單提交我局,由我局核實應交存的維修資金金額后向建設單位出具《通知書》,建設單位憑《通知書》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專戶管理銀行根據賬戶分攤明細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給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將收據發給業主。
第四種類型:已售且已經繳存維修資金的商品房
對已由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征繳的住宅維修資金,按《關于對已征收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監管的通知》(東房2009〔8〕號)辦理劃撥及分賬手續。分賬后,由銀行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給業主。
第五種類型: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具體交存辦法由我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項
(一)自2009年6月10日起,在辦理房地產權證、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手續等業務時,維修資金繳存主體必須足額繳存維修資金并提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有關單位留存聯),房管所方可受理;建設單位自用物業,在向市交易所提交自用物業申請前,必須足額繳存維修資金。轉讓房屋時,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新舊業主應做好維修資金繳存資料的交接手續。
(二)根據《規定》要求,各鎮(街)人民政府應成立專門的機構并落實專人來配合房管部門做好維修資金的繳存和監管工作。
(三)物業管理公司應向建設單位核實各幢房屋的預售證辦理時間,根據發證時間確定繳存主體,經建設單位確認后在小區顯著位置和每棟樓出入口進行通告,并書面通知各業主。通告必須將樓房對應的預售證號及發證日期清楚列出來。對預售許可證發放時間無異議的,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報當地房管所備案;對預售許可證發放時間有異議的,業主可要求建設單位出示由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預售許可證發放時間以同一幢建筑物首次發放為準,延期及變更預售證的不作為界定繳存主體的標準。
(四)專戶管理銀行應切實做好服務,方便繳款人,可在各房地產項目現場及物業管理處設立收費終端,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應給予配合。
(五)維修資金戶名格式為樓盤-幢-房號,專戶管理銀行系統完善后,再補發存款憑證或專戶卡給房屋所屬業主,房屋所有權轉移后,維修資金戶名不作更改。
附件:1.東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書
2.關于維修資金繳存主體的通告
3.關于代收維修資金的申請
4、物業管理公司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證書
5.東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協議書
6.東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期繳納情況明細表
7.建設單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情況表
8.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代收維修資金分戶情況表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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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7 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