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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物價局《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的補充通知》





(泰價房[2009]68號)

各市(區)物價局、建設局(房管局),市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現對《泰州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細則(試行)》(泰價房[2005]121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

    一、提倡并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泰州市區物業管理招投標辦法》,對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實行公開招投標的,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招標或以議標形式確定物業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必須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具體按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規定辦理)。

    二、為保證房屋裝修的安全性、規范性,業主或使用人在裝修前,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修管理協議,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不超過1000元的裝修保證金,業主或使用人裝修完畢后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查驗,物業服務企業應在3日內前往查看,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違法、違規的答復,對業主或使用人未違反規定或物業服務企業在7日內未予答復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如數退還裝修保證金。

    三、小區單元電子對講門、公共樓道照明安裝獨立電表,但無均分器的,應向各戶按實分攤公共電費;未單獨安裝電表且無均分器的,暫按每戶每年15元繳納。

    四、物業服務企業對進入小區的裝飾裝璜企業人員進行管理時,可以按每人每證5元的標準向裝飾裝璜企業的裝修人員收取出入小區證照工本費,不得另外向業主收取裝修管理費。

    五、物業服務公司在確保區內道路安全通暢的條件下,對小區內車輛實施統一管理。對具備以下條件且有專人管理的,可收取停車服務費。

    1、有經規劃設計建設的車庫或車位。

    2、小區出入口,具備車輛進出自動監控系統

    3、有經過治安、交通安全方面培訓的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4、小區室內、室外有明顯車輛停泊指示和固定車位。

    5、有固定的明碼標價顯示牌。

     (一)室外停車服務收費:

    1、機動三輪運貨車:30元/輛.月

    2、各類小轎車:50-80元/輛.月

    3、大客車、貨車:160元/輛.月

    (二)室內停車服務收費:

    1、自行車:5元/輛.月

    2、電動自行車(含充電):12元/輛.月

    3、摩托車、人力三輪車:15元/輛.月

    4、三輪摩托車:20元/輛.月

    5、機動三輪車:40元/輛.月

    6、各類小轎車:120-200元/輛.月

    產權屬于業主所有的車位,按上述標準的40%收取 ,業主所有的獨立車庫不得收費。室內車庫、車位已出租給停車人的,室內停車服務收費應包含在租金中,不得另外再收取室內停車服務費。

    (三)對非本小區外來機動車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助力車除外)在小區內臨時停車,按下述標準收?。?

    室內臨時停車:3元/次,不足12小時按12小時收費,超過12小時,不足24小時,加倍收取,超過24小時,順延計算收取。

    室外臨時停車: 1小時內不得收費,超過1小時的停車服務費標準:

    1、各類轎車:每次2元

    2、大客車:每次5元

    3、貨車2.5噸以下每次3元,2.5噸以上每次6元

    以上車輛臨時停放過夜的按上述標準加收50%。

    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殊車輛及業主搬家車、送貨車不得收費。

    上述收費收入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直接費用支出后,應當將收益的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服務費,收益的70%納入小區的維修基金。

    六、為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收費,由當事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約,收費標準雙方協商確定。

    七、除上述費用外,物業服務公司進行前期物業服務,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費項目,確需收取其他費用的,須向價格主管部門報批。

    八、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相關收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關鍵字查詢:江蘇 泰州

閱讀: 15828 次     2009/5/4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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