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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明確城市管理執法職責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準確、全面貫徹《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建立權責明確、監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城市管理工作機制,現就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和工作銜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橋梁、管線、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類工程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變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未按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二、對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三、對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等活動或固定設施占用道路進行非法經營活動(不含客運、貨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含廢棄機動車、廢棄非機動車)依法采取暫扣措施。
  四、凡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未在指定地點、未按準許時間經營并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利用住宅門、窗、庭院進行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五、對未經許可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尺寸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六、因特殊情況在住宅和非住宅(含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陽臺、露臺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安裝其他設備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符合城市規劃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建設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規劃設計要求,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通過后連同相關設計方案報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對于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但未按行政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
  七、任何部門不得對未經許可的占地、占道行為收取費用。因違規收費形成占道事實的,由收費部門負責清除和恢復原狀,并退還已收費用。
  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與市容、環境衛生、園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規劃、國土房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定期溝通或者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傳遞互通有關執法信息,實現許可、管理、執法信息共享。
  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各自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 以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詢。
  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部門許可事項依法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認為應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7日內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理,同時出具認定違法行為所需要的書面證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證明作為認定違法行為主要證據的,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函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書面認定證明及相關材料,不得推諉、拖延或者附加條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關鍵字查詢:天津

閱讀: 9694 次     2009/4/14 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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