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晶/新華網/20080911
物業質量不合格是引發物業糾紛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保護業主利益,山東省擬立法規定建立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制度。目前,《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即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介紹,物業糾紛很大一部分是由物業質量引起的。有的小區入住不久,物業就出現了質量問題,如墻體裂縫、墻體涂料脫落、樓頂漏雨、路面起沙等。物業在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開發企業承擔保修責任,但實際情況是,不少開發企業將物業交付以后,公司就注銷了,業主找不到開發企業來承擔保修責任,即使是開發企業存在,因為缺少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讓開發企業來承擔保修責任也很難。
基于這一考慮,《條例(草案)》規定了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制度,即: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3%—5%的比例,一次性向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建設單位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通過住宅性能認定的物業,建設單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山東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介紹說,實行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制度,并不會增加開發企業的負擔,現實情況是,開發企業都扣留施工企業的一部分資金作為質量保修金,《條例(草案)》規定的物業質量保修金可由這部分資金轉化而成,對這部分資金建立監管制度,可以使開發企業真正履行物業保修期的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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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2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