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時報》/20080729
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欠交物業費的業主追繳,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
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方式,可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約定的,由業主共同委托的第三人或者業主委員會統一收取后,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交納。
小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業主尚未入住,征求意見稿規定,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果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入住手續,則視為入住。
欠交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需要補交所欠費用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其追繳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全體業主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住宅物業服務招標需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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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0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