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3年的打磨,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河南省供用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接受第三次審議。這其中,最大、最值得關注的變化是,條例名稱從《河南省供電條例》轉變為《河南省供用電條例》,一字之差,使《條例(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來闡述和規定“用電人權益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停電、限電;臨時停電,需要提前“預告”;物業小區不得無故對用電人拉閘停電;不得提高電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讓消費者找到了與“電老大”平起平坐的感覺。
1沒有正當理由斷電可罰款百萬
《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損害用電人權益的行為,包括: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用電人供電;二、不按照核準的電價標準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三、不按照規定序位限電停電;四、為用電人指定電力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五、不按照規定的電能質量供電;六、其他損害用電人權益的行為。
根據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一、四項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停限電??h級以上人民政府確需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未出具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的,不得停限電”。
僅憑領導一句話就能斷電,將成為歷史!
2電表準不準第三方說了算
今年2月14日,鄭州市金色港灣社區50多家住戶的電表被集體拆卸。業主們按照通知來到供電公司營業廳,被告知拆走電表是為了校檢核準,因為檢查時發現他們的電表有問題,涉嫌偷電。此事經媒體曝光,網友感嘆:“電老大還是牛,說你不準就不準,準也不準!”
第十三條規定:“用電人對用于結算的用電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可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供電企業應當配合。經檢定,異議成立的,檢定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異議不成立的,檢定費用由用電人承擔。”
電表準不準,將由第三方檢測機構說了算。
3用電有異議可查詢投訴
《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用電人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供電企業查詢,也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用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電人對供電需求、供電質量、電價執行、電費收取等有異議的,有權向供電企業查詢;供電企業應當自受理查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或者用電人對答復有異議的,用電人可以向當地電力管理、價格主管部門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投訴。
4小區物業不得無故停電
《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轉供電單位、小區物業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不得無故對用電人拉閘停電”。違反規定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用電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樣的規定,是否會成為一些不良業主抵抗物業合理漲價或收費的“法寶”呢?委員們認為:可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解決,采用停水、停電等手段脅迫業主接受不可取。
5臨時停電須提前一天告知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高漢青說:“前不久,我住的小區的電梯停電了,到現在也沒鬧清楚是誰停的電。不少小區都出現過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這個問題要盡快規范。”
《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供電企業采取中斷供電措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的,供電企業應提前7日通告用電人;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的,應提前24小時通告用電人。
不過,劉建功委員認為這還不夠。他說:“條例還應該規定提前告知的內容,比如,供電斷電時限,是否使用備用電源,如何保護電器設備等,這樣不僅能夠約束供電企業在約定的時限內供電,還能提高其服務的質量。”
6房東代收電費不能加價
對鄭州的許多租房族來說,承受高房租不說,還要承受高電價。7月1日,鄭州開始實施階梯電價后,城中村里許多房東將電價漲到每度1.5元,甚至有部分房東將電價直接漲到每度2 元。許多租住在城中村的年輕人無奈地調侃自己:“用最低檔的電,掏最高檔的錢!”
《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轉供電單位、物業小區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不得提高電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對于違反規定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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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5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