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年報》/20101124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昨日召開,此次會議一項重要議程是修改《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改部分主要涉及10處,近來熱議的首次業主大會問題有了明確規定。條例修改為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不足50%,但自第一個業主入住之日滿兩年的,可以向所屬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報告。
修改后的條例,要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辦、鄉鎮政府備案。
首次業主大會審批單位增加
《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9月25日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而今年的修改涉及10項內容。
在原先的條例中,受理首次業主大會申請的只有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后規定,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建設單位 (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均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需具備兩個條件,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的。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不足50%,但自第一個業主入住之日起滿2年的。社區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修改為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筑面積過半人數過半 可換物業
原條例中規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決定籌集、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劃、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力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門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此外,原條例第十四條被刪去: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由套(處)票和面積票組成,具體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住宅物業一套計10票,其建筑面積每滿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計票數;非住宅物業一處計5票,其建筑面積每滿10平方米增加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計票數。業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街道辦即可備案
原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大會成立的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7日內,協助業主委員會辦理印章刻制等相關手續。業主委員會換屆、委員資格終止或者變更,應當重新備案。
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業主大會成立的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接到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7日內,協助業主委員會辦理印章刻制等相關手續。業主委員會換屆、委員資格終止或者變更,應當重新備案。
“業主公約”改為“管理規約”
原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約束業主行為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或者經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執行。
修改為,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約束業主行為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此外,原條例中“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改為“臨時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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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5 13: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