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烜/《京華時報》/20101030
昨天,市住建委與市工商局正式發布《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新版示范文本從今年10月27日起啟用。其中規定,業主入住后可就共用部分經營收益與物業協商。
對于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引發的糾紛,正式出臺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則預留了專門的合同附件供雙方就協商約定。也就是說,在開發商和業主未交接前,開發商不得利用共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但在業主與開發商交接結束,并選聘了物業公司后,業主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如何利用和分配共用部分經營和收益。而在此前的規定中,這個問題未明確規定,導致眾多小區出現糾紛。
示范文本還調整了前期物業服務中的服務提供主體,明確由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除非符合規定的特殊情況,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示范文本約定建設單位及物業企業不得將業主信息用于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用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將作為商品房預售和現房買賣合同的附件,通過網上簽約的方式由業主與建設單位簽訂。當事人可登錄“首都之窗”查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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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 1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