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柳 孫江敏/《羊城晚報》/20101001
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省十一屆人大會常會第二十次會議高票通過,將于10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相比過去,消防新規亮點頗多:
《實施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區域內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對于不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將被要求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警方介紹,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和義務,造成火災事故,且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新修訂《實施辦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明確了對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責任的火災責任單位的處罰依據。根據規定,造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消防總隊專家還表示,2005年中山市坦洲鎮老虎酒吧“12•25”火災、2008年深圳市舞王俱樂部“9•20”火災等火災中造成火災迅速蔓延和人員大量傷亡,其主要原因均是這些場所頂棚等部位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教訓十分深刻,公眾聚集場所應投?;馂墓娯熑伪kU。
該新修訂《實施辦法》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未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導致產生消防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產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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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3 9: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