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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偷水追繳將有標準 物業不能代收水費





許才芳/《東南快報》/20101012


    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正在考慮修訂《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修訂稿)(簡稱《辦法》),該《辦法》一旦得到通過,將替代2000年實施的原政策,將有助于破解諸如竊水、轉供水、私接亂改等亂象。

    改進1:追究偷水行為責任將有標準

    針對此前偷水行為難以定性和追究責任的情況,《辦法》對用水不能根據水表計量的,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計量收費方法,尤其是對偷水行為,規定以單位時間管徑流量乘以竊水時間的方法,來計算偷水量并追繳水費。

    改進2: 供水企業向最終用戶收費

    原管理辦法規定,供水企業以總表計量數額為依據,向所有用戶收取費用(由物業企業負責向所有用戶收繳水費再統一交給供水企業),總表與分表總和之間的差額部分由所有用戶共同承擔。

    新的《辦法》則規定新增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原則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另外,供水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改進3:預留供水管道避免重復開挖

    《辦法》要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當按照供水專項要求預留公共供水設施用地;新、改、擴建道路應同時規劃公共供水管道,道路建設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或改造公共供水管道。

    改進4:24小時后要應急供水

    《辦法》規定,供水企業搶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另外,供水企業應制定發生重大事故、不可抗力事件等各種情況的應急預案,設立供水管網設施應急搶修隊伍和維修服務網點,提供24小時緊急服務熱線和緊急搶修搶險的服務。


閱讀: 7660 次     2010/10/13 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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