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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擬規定舊物業拒不退出最高可罰10萬





黃智敏/《海峽導報》/20100926


    備受關注的《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 (草案)》,昨日進入市人大常委會四審程序。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擬將小區的公共收益交由第三方進行監管。

    新舊物業企業交接,容易產生各種糾紛。此前三次審議中,已就此問題有所規定。據此,《草案》擬增加一項規定,拒不退出小區的原物業企業,逾期仍不改正,將其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次審議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公共收益管理。法制委建議,借鑒“村財鎮管”的管理模式,采用會計委托代理制,即由業委會設立公共收益賬戶,由街道辦(鎮政府)委托會計進行賬務管理,通過第三方監管,保障經營收益規范管理和使用。具體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閱讀: 7694 次     2010/9/26 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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