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中心 > 行業動態 > 動態詳情

蘭溪:前期物業管理費作調整





陳燕娟/蘭溪新聞網/20100825


    “新的蘭溪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已經出臺了,內容有調整嗎,有沒有變化?”近日,一些市民撥打本網民聲熱線,咨詢物業管理費的相關問題。昨天,記者就市民關心的問題咨詢了蘭溪市發改局。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上調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一直是市民最關心的問題。記者在采訪中得知,此次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所上調。以每月每平方米為單位,多層住宅中準價一級由0.12元調整為0.25元,二級由0.15元調整為0.35元,三級由0.25元調整為0.50元,四級由0.40元調整為0.70元。浮動幅度原來為上浮15%,下浮不限;現調整為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高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中準價由0.7元調整為1元,不含另行分擔的電梯、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運行所需的電費。

    建筑面積以房產證為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住宅建筑面積計收,但是之前的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對建筑面積沒有明確規定,此次新標準中明確住宅建筑面積以記入《房屋所有權證》主記頁的面積為準。計費時間從業主購買新建的商品住宅辦理交房手續之日的次月起計算,因業主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交房手續的,按約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計算;購買非新建的商品住宅從該房屋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計算。業主出租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雙方約定交納。由承租人交納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住宅,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已辦理交房手續但業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物業,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后,物業服務收費按應收標準的70%交納。房屋裝修期間不屬于房屋空置,其物業服務費用應按規定標準全額繳納。

    停車費收取有標準

    此次收費標準中也為停車費的收取定了標準。新的標準規定,利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及指定的場地提供車輛停泊服務的可收取車輛停泊服務費,其中屬小區配套服務的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經業主同意面向社會提供停泊服務的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具體收費標準為:地面停車場汽車長期停放,每輛車每月收取40~70元;摩托車長期停放,每輛車每月收取30元;汽車臨時停放,每輛車每次收取2~4元。地下停車場汽車長期停放,每輛車每月收取80~120元;小型汽車臨時停放每輛車每次收取4元;大型汽車臨時停放每輛車每次收取6元。

    上述收費標準中有幅度的,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車輛停放場地設施、條件等,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車輛臨時停放按“日計次”,停放時間不足1小時(含)的不得收費,跨日停放但持續時間不足12小時(含)的按一次計收,超過12小時的可重新計次。實施各種施工、救護、搶修、出警等作業的特殊車輛停泊不得收費。

    樓道燈電費不得另外收取

    業主享受公共性服務除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外,不再分攤其它費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樓道燈電費已計入物業服務成本,不得再另外加收;安裝樓道燈分配器由業主承擔電費的,其電費按0.01元/平方米·月在物業服務費中相應扣減。純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單獨報批。

    相關知識點: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的物業服務。


閱讀: 6896 次     2010/8/26 10:07: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