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長秀 《雅安日報》/20100524
住宅維修資金指住宅小區內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也被形象地稱為住宅“養老金”“醫療金”,因此歷來備受市民關注。近日,市房地產管理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四川省住宅維修資金管理細則>的補充規定》,對雅安市區內的住宅維修資金管理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范圍、交存方式和交存標準。
交存范圍:
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及車庫
本次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雅安市區范圍內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含住宅、辦公、營業用房等)、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以及通過合法方式轉讓方式取得的、屬于業主獨立使用的車庫。
交存標準:
按房屋總建筑面積交存
本次補充規定明確所有房屋均按“房屋總建筑面積”交存,具體標準為,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購房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首次25元交存;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按購房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首次30元交存;對通過合法轉讓方式取得的屬于業主獨立使用的車庫按購買車庫的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首次20元交存;非住宅按購房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首次30元交存。
據市房地產管理局開發科相關負責人說,四川省規定每平方米首次交存數額為每平方米造價的5%到8%,即使按一平方米造價1000元計算的話,每平方米應交50元,但是考慮到雅安市的具體情況和市民的承受能力,雅安市此次將標準定為每平方米25—30元。
交存方式:
由開發企業“代收”改為“代交”
本次規定變化最大的應屬交存方式的改變。以前市區商品房的專項維修資金是由購房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向維修資金代管部門交納,本次新規定改為由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統一交納,商品房預售時,開發企業交存的維修資金再由購房人補交。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的維修資金,則由購房人在辦理產權登記時交存。
該負責人解釋說,原來開發企業代收之后,經常存在延遲交納、緩交或不交的現象,為了杜絕這種現象,維護住宅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統一規定為,由房屋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統一交納,商品房預售時,再由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向購房人收取。
本次新規定將于2010年8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其專項維修資金政策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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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8 10: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