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20100605
有車是幸福的,但買車位則煩惱不少,買無產權車位煩惱更多。6月1日,因打算購買一個無產權的人防車位,卻不了解相關政策,網友“佛山人12”上佛山政府網網絡發言人平臺求助。對此,受訪律師認為,人防車位沒有產權,只能租賃不能買賣,存在很多不確定風險,建議不要一次性付清租賃年限的租金,一年一年分期交付租金為妥。
人防車位沒有產權
“我打算在南海一個小區買一個地下車位,但聽銷售員說是人防車位,不能辦理產權證,可以簽租用合同,而且要一次性收取70年租金。”6月1日,“佛山人12”在佛山網絡發言人平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求助,“不知道這樣是否合法,有沒保障?”南都記者查閱帖子發現,去年12月和今年5月,網民lw zcyy和80房奴都因類似的問題在此發帖。
綜合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人防辦的答復,他們認為,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尚沒有關于人防車位辦理產權的規定。如租用人防車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也就是說,人防車位是沒有產權的,不能辦理產權證,最長只能租20年”,廣東博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詹禮愿認為,一次性收取70年租金,等于按照產權車位進行變相買賣,是違法的。
租金收入應該歸業主所有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人防辦在答復問題時都提到了一條法規:《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在平時可按有償使用的原則開發利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詹禮愿律師表示,正是因為上述“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規定,開發商才把樓盤地下的人防工程占為己有,用來做車位。但他認為,建設者跟投資者是不一樣的,開發商是人防工程的建造者,但開發商已經把所有房子都賣給了業主,人防工程應該算是全體業主投資,應該為全體業主所有,人防車位的租金收入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詹禮愿建議,由于人防車位不能辦產權證,以后轉讓很麻煩,因此建議車主盡量不要買賣人防車位;同時,因為人防車位的投資者在定義上還存有分歧,因此車主也不要一次性把所有租金都給開發商,如果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行使投資者權利,不租或者重新收租金,購買者就虧大了。因此,對于小區地下的人防車位,車主最好是分期以年為單位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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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買機械車位
先看誰出維修費
為了解決停車難的問題,去年年底,南海頤景園率先試水,推出了只租不賣的機械車位。但南都記者了解到,目前,有關機械車位的產權和維修費用的問題,仍然是機械車位發展的瓶頸。有律師表示,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機械車位的性質進行界定,購買者和租用者都要注意維修費用歸屬。
南都記者了解到,目前佛山一些小區推出的機械車位有租有售。南海頤景園的機械車位,由于沒有產權,只能簽租用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而另外一家樓盤的負責人卻告訴南都記者,他們的機械車位可以出售,而且使用年限跟住宅一樣都是70年。
廣東佳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美舟認為,機械車位跟傳統車位不一樣,傳統車位屬于不動產,而機械車位相當于一部可以移動的停車機器,應該屬于動產。如果車庫產權屬于開發商,停機機器屬于開發商,開發商就有權對機械車位進行買賣;如果車庫產權不屬于開發商,開發商就不能對車庫內的機械車位進行買賣,只能租賃,租期最長不超過20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機械車庫故障率比較高,一般運行8年后就要進行大修,維修費用很高,再加上平常的保養費、管理費等,機械車位的運行成本不菲。王美舟提醒消費者,不管是購買還是租賃都要注意相關費用,特別是維修費用歸屬。一般來說,如果只是租賃機械車位,維修費用等應該由開發商出;如果購買了機械車位,維修費用等應該由自己承擔。但開發商對同一機械車庫可能又租又賣,這時候就會出現一些扯皮的事情,因此消費者購買的時候要對維修費用等進行約定,寫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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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8 9: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