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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有新規 樓棟2/3以上業主同意才可劃撥





洪房萱 淦丹丹/《新法制報》/20100407


  樓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簽名申請,經南昌市房管部門勘察評估后,如達到維修條件,房屋維修資金即可劃撥使用。昨日,南昌市房管局向社會公布最新出臺《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城區內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作出最新規定。同時,《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房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試行)》(洪房字[2007]23號)廢止。

  樓棟2/3以上業主同意才可劃撥

  據了解,此次新出臺的規定,主要針對本市城區內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資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該規定出臺后,業主申請使用住房維修資金,須向房管部門提供申請表、住宅業主或業主代表申請書(復印件)、資金預算等相關材料,且須有樓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簽名。收到申請后,市房管部門將現場勘察,在核實維修項目及預算后,將把維修使用資金劃撥申請單位賬戶。維修費用不足部分,由樓棟全體業主按比例共同承擔。

  擅自挪用者將被追責

  另外,因拆遷、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滅失的,區房管部門應及時填報《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滅失申報表》,南昌市房管部門將該樓棟賬戶余額納入到維修資金收益中調劑使用,維修資金收益由南昌市房管部門統一管理。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虛報冒領、違規審批、擅自挪用維修資金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閱讀: 6765 次     2010/4/23 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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