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洪房字[2010]23號
關于印發《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已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住用安全,確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加強維修資金的使用監管,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內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應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按棟建帳、??顚S?、使用監督"的原則。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后,按售房款25%比例提取的維修資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管理,各區房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
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規定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全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的按棟建帳、帳戶管理、現場查勘、預算審核、使用審批和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區房管部門負責建立臺帳、申請使用、組織施工、竣工驗收等工作。
區房管部門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前,應統一向市房管部門提交《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按棟建帳表》。
每年3月底前應將上年度《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按棟建帳匯總表》,報市房管部門核對建帳。
第七條 維修資金申請使用和核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區房管部門根據住宅業主的申請及房屋狀況,向市房管部門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 《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2、住宅業主或業主代表申請書(復印件);
3、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維修資金按棟使用申請核準表》;
4、樓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簽名及聯系方式;
5、樓棟維修項目資金預算;
6、樓棟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公示證明。
(二)市房管部門根據申請資料按以下程序核撥辦理:
1、派員進行現場查勘,核實維修項目及預算,出具《南昌市房屋維修資金使用評估報告》,并附相關圖片資料;
2、根據該棟維修資金帳面余額及評估報告,審批維修資金使用數額;
3、將維修使用資金劃撥申請單位帳戶。
第八條 區房管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和驗收,施工和驗收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和住宅業主或業主代表簽名,區房管部門及房屋業主對項目維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維修改造的,區房管部門提交緊急維修報告,報請市房管部門確認后,由區房管部門先行墊資實施維修改造,同時按本規定有關程序申請核撥使用資金。
第十條 樓棟中有已售直管公有住宅和其他性質的房屋,即屬于異產毗連的房屋,需使用維修資金時,由區房管部門和原公房產權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分別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提取所占比例部分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維修費用不足部分,由樓棟全體業主按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 因拆遷、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滅失的,區房管部門應及時填報《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滅失申報表》,市房管部門將該樓棟帳戶余額納入到維修資金收益中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 維修資金收益由市房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虛報冒領、違規審批、擅自挪用維修資金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 8日我局印發的《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房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試行)》(洪房字[2007]23號)同時廢止。
閱讀:
12067
次
2010/4/23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