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國棟/《內蒙古晨報》/20100124
自治區政府要求: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降低服務質量
從2010年1月1日起,凡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廈,必須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加快物業管理的市場化和社會化進程,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投標機制,鼓勵廣大業主以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必須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不進行預售只現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應在現售前30日完成,否則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規范前期物業管理工作。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不得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的物業管理事項向買受人擅自作出承諾。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將物業圖紙資料等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要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做好登記。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定期公布。
同時,對那些對于社會公眾投訴不予理睬,已有不良行為記錄卻不進行整改,企業信用等級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予資質升級;對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降低服務質量和不規范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堅決予以糾正,直至清出物業服務市場。
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不得劃轉或者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管理。堅決杜絕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存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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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5 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