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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居民樓供水設施應設維修基金





高曉紅/《沈陽晚報》/20100116


  天后宮路125號,整棟樓從2009年底開始鬧水荒,居民近一個月沒水喝,每天不得不外出借水、買水,市民找了很多單位,都推說不歸他們管。在沈陽,類似現象每天都在發生,居民樓動則停水,房產、供水單位責任不清,遭罪的只能是居民。

  王秀華、張國祥等代表提出了《關于盡快建立城市居民樓內公共供水設施專項維修基金的建議》。多年來,在城市居民樓內供水設施維修維護方面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如何界定維護責任和費用的問題,特別是那些無產權單位、無物業管理的棄管樓,據初步統計,全市有2847棟,涉及人口達72萬多人。

  “這部分樓房建設年代久遠,樓內公共供水設施無人管理,再加上設施陳舊老化,造成故障頻繁,經常漏水,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日益突出。”王秀華代表說。

  張國祥代表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已繳納維修基金的從維修基金中列支,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政府負責建立維修基金,并從中列支”。但維修基金的使用審批程序繁瑣,供水搶修具有時限要求,不可能坐等審批完成;搶修過程中需局部破壞一樓地面時,經常遭遇業主超常的索賠要求;另外,應由政府負責建立的維修基金至今沒有建立。

  建議提出,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現有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程序和方法。在不違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制定較為靈活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相關管理辦法;政府有關部門應就供水搶修過程中對業主地面、墻壁等部位的正常損壞制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盡快就未繳納維修基金的居民樓內公共供水設施建立維修基金,以確保這部分居民樓內公共供水設施能夠及時維修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這部分居民的公共利益。


閱讀: 6921 次     2010/1/18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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