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斯/《法制晚報》/20100113
今天上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監督執法的通知》,明令裝修人在裝飾裝修活動中,嚴禁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通知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建委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處處長李自強稱,本市裝修房屋拆改結構現象屢禁不止。
李自強表示,主要原因是公眾意識有偏差,認為拆改結構頂多算違規,從未從違法的角度認識問題;其次對建筑物權認識有偏差,住宅房屋的主體結構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并不僅屬于單個業主;另外現有法律法規對拆改結構的相關規定散落在各種法中,沒有串聯起來;執行程序不完善,容易出現管理部門互相扯皮的現象。
李自強稱,單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來監督管理拆改結構的行為,力度遠遠不夠,執法過程中遇到業主不開門的情形難以解決。而通知下發后,對于裝修違法情節嚴重的業主,從違法角度查處,可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加大查處力度。
措施1:受侵害業主可索賠
通知強調,房屋共有部位應共同管理,凡兩名以上業主共用毗連結構的房屋,其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在家裝過程中擅自變動了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受侵害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承重墻屬于全樓業主所有,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不訴不理”,只有主張權益的業主可獲賠。如果全樓業主都主張賠償,就可能判處違規業主對全樓業主進行賠償。
措施2:違規企業信用受影響
通知特別明確,裝修企業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要限期改正,其間不得在北京承攬新工程,并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建筑業企業動態監管系統。
措施3:物業和房管要告知
通知還明確物業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規定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要履行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性行為和注意事項的告知責任,發現裝飾裝修活動中存在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時,物業企業要進行制止和舉報。
措施4:單位和個人可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的,均可向物業公司、各區縣房管部門及市住建委投訴熱線進行投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及時檢查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措施5:結構變動記入房屋登記
裝修人擅自改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房屋登記部門將把房屋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情況,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中,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告知受讓人。
裝修人經認定為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處以5萬至10萬元的罰款并限期改正;導致房屋成為危房,或造成其他重大損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如果需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用也全部由裝修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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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4 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