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房〔2009〕917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區縣公安分局,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本市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違法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侵害了異產毗連房屋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為進一步加強對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現就加強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監督執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進行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時,應當嚴格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實施裝飾裝修活動。
二、凡兩名以上業主共用毗連結構的房屋,其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在行使個人住宅專有權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裝修人在裝飾裝修活動中,嚴禁實施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裝修人出現上述行為時,受侵害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裝修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三、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性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發現裝飾裝修活動中存在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時,房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并會同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業主與裝修人進行協調,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裝修人仍不改正的,房屋管理單位應當上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或裝修從業人員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有違法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的,均可向房屋管理單位投訴或者向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五、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會同房屋管理單位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檢查職責時,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和裝修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執法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六、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首先檢查裝修施工是否有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經檢查沒有施工圖或施工圖不符合要求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確定拆改內容是否屬于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ㄒ唬┎榭丛摲课萁ㄖ脑O計圖紙,根據設計圖紙確定是否屬于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ǘ┤绻麩o法查看設計圖紙的,則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認定是否屬于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ㄈτ谖唇浽O計的平房或者其他房屋建筑,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定是否屬于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七、經認定,裝修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危及房屋安全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因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導致房屋成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損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構成犯罪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時,當事人阻礙或拒不配合執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裝飾裝修企業在沒有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情況下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在本市承攬工程,并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建筑業企業動態監管系統。同時,將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北京市建筑裝飾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管理依據。
十、裝修人恢復拆改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施工圖,并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
十一、裝修人在整改期內不改正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裝修人違法行為處理結果在住宅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將處理結果抄送區縣房屋登記部門;區縣房屋登記部門可將房屋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情況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中,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告知受讓人。
裝修人改正后,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公示,并通知區縣房屋登記部門將改正情況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中。
十二、裝修人拆改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情節嚴重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裝修人限期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裝修人限期內不鑒定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鑒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恢復被拆改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恢復工作發生的費用按《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有關規定執行。
裝修人阻礙恢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公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及時研究處理執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并互相反饋案件處理情況。
十四、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分立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工作,由所屬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具有相應職責的執法部門實施。
十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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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 9: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