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晶/《襄樊晚報》/20091210
開發商要為物業公司提供多大的辦公場地,前期該不該交納物業質量保修金?業主大會籌備組該由誰牽頭,業委會“不作為”時,街道辦或社區如何監管?昨日,市房管局就《襄樊市物業管理辦法(討論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部分小區可“自管”
在什么情況下,小區應該成立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少時,是否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2003年國務院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委會,但是對只有一個業主、或業主人數較少的,也可不成立業主大會,選擇共同管理。
由于對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條例沒有明確指出,導致很多開發商為了延緩交房期限,不聘請正式物業公司,很多業主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新的《辦法》擬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小區就要成立業主大會:一是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總面積的50%以上時;二是入住的戶數達到物業總人數的1/2以上時。此外,有兩個以上的業主,新建住宅,應該實行物業管理。
針對業主人數較少,可不成立業主大會,《辦法》計劃規定:小區的業主總人數在100人以內的,可以選擇不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管理。
物業公司不再“寄人籬下”
在現實中,很多小區聘請了物業公司,可是公司進駐后,卻沒有辦公場所,甚至連門衛房都沒有,這樣一來,如何安心搞好物業服務?
市房管局負責人表示,《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但是過于籠統,所以導致很多開發商認為只要有門衛房就可。
新的《辦法》擬規定,開發商在對小區的規劃設計時,必需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建設物業管理房,用于小區的物業管理和業委會辦公場所。
一個小區的管理用房一般不能低于6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的活動場所不少于20平方米。物業房的產權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由物業企業負責日常維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買賣、抵押或改為他用。
社區參與業委會管理
業主大會、業委會是群眾自治組織,街道辦、居委會該不該“摻和”籌備業主大會?業委會“不作為”時,社區如何進行有效的監管?
據介紹,《物業管理條例》雖然規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投票產生,并向社區居委會和房管部門備案,但對如何監管并不明確。
新的《辦法》擬規定:業主大會籌備組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委會派員擔任。
同時,為防止業委會換屆選舉出現的問題,新的《辦法》還計劃規定:在新業委會選舉產生后,前業主委員必須在10日內,將保管的憑證、檔案、印章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當地的街道辦有權進行監督,而對于被終止業委會資格的,必須在5日移交自己所保管的小區文件資料和財物。“街道辦、社區的權力將會進一步加強。”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辦法》出臺后,街道辦和社區,對小區的日常管理力度會變得更富有成效。
針對《辦法》擬規定的以上條款,您若有什么意見建議可致電房管局,電話:3212327;也可以書面的形式反映,通聯地址為:樊城區新華路市房管局大樓14樓物業科,電子郵箱:396915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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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9: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