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宜州市某小區業主家里遭竊賊光顧,業主將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2萬余元,但宜州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5月25日,河池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2011年2月10日,宜州市慶遠鎮某小區業主黃敢(化名)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一份《前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書》,內容包括委托管理的主要事項、管理標準等,其中有“不承擔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條款。
2012年11月2日,黃敢報案稱家中被盜,損失共計24226元。公安機關隨后對此案立案偵查,尚未破獲。
2013年3月21日,黃敢以物業公司未盡安保義務致使其財產遭受損失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黃敢與物業公司的約定,物業主要的義務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安全職責,為物業使用者提供相應的環境衛生、維護小區穩定與秩序。該案失竊的時間為晚上22時,當時物業已為小區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邏,履行了合理注意的義務,黃敢家中被盜之責任不應由其來承擔。為此,法院駁回了原告黃敢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黃敢上訴至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河池市中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的義務主要是對公共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而不是對私人財物進行管理,黃敢物品丟失是在其房屋內,且雙方合同也排除了對私人財務的保管責任,現黃敢無證據證明其家中丟失物品與物業公司的管理過錯存在因果關系,對其請求不應予以支持。為此,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理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發生盜竊案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來源于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和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具體到本案,被告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有:保安巡邏、24小時值班、門崗執勤等。原告遭受盜竊,其損失是由不法分子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與被告的行為沒有直接的關系,但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侵害原告的財產安全,則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違約及被告違約行為與自己的財物被盜存在因果關系,故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其訴訟請求。
另外,在實踐中往往存在業主與物業使用者并非同一人的情況,如租賃、借用、寄宿等。應認為所有的物業合法使用者均可享受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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