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房管部門認為,這是一起有關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糾紛。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是物業管理最為基礎性的工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遵循什么原則,按照哪些標準呢?
對此,《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作出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該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并綜合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劃分標準有三條:
一是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范圍線為準,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是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是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本案雖涉及兩個住宅小區,但兩個小區建設規模不大,由一個開發公司興建開發,在一個《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范圍線內,且存在著配套設備共用現象,為了社區建設管理需要,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有益于減輕業主經濟負擔,有益于物業企業降低物業管理成本。不過,在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時,事先與業主廣泛溝通,征得廣大業主理解,避免產生糾紛,這對搞好物業管理、促進社區和睦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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