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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推住房新政 開發商須建15%政策性住房





(蔣家華/ 《中國證券報》/20070209)

    日前,深圳市政府為穩定住房價格再出新政,開發商在其獲批并且于近期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安排中須安排建設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等房子竣工后無償移交國土局并由其按規安排出售或出租。

    該項新政策規定,為對住房供應結構進行調整,將在近期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中安排建設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含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由獲得該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商負責建設,房子竣工后無償移交給市國土房產局。規定指出,政策性住房總建筑面積按照選定的擬出讓商品住宅用地中住宅建筑總面積的15%確定。這類政策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由國土房產局按照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有關規定安排出售或出租。

    在為該項政策專門制定的相關《實施意見》中,要求國土房產局選定部分擬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由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商負責在該商品住宅用地中建設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原則上一宗地塊只建設一種建筑面積標準戶型的政策性住房。安排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地塊應公共交通方便,臨近特區二線關口,周邊配套設施完善,人口比較密集;安排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塊應公共交通方便,臨近大型工業園區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政策性住房棟和單元的坐落由開發商在擬定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時與市國土房產局協商確定。市政府在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增加條款中特別注明,宗地競得人不得將政策性住房單獨分宗紅線另行建設。

在政策性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建設標準上,《實施意見》提出,政策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其中,經濟適用房以建筑面積約70平方米的二室二廳或三室一廳為主要戶型;公共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約50平方米的二室一廳或一室一廳為主要戶型。房子都應有簡單裝修,廳、臥、廚、衛和陽臺齊全。室內裝修標準由市國土房產局具體確定。此外,政策性住房建筑設計應納入住宅區整體規劃設計中統籌考慮,外觀應與住宅區商品住宅外觀和諧一致,與住宅區商品住宅業主共享住宅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執行住宅區統一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享有同樣的物業管理服務。


閱讀: 6672 次     2007/2/9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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