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民/《天津日報》/20061230)
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的住房要按不低于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這是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日前發出《關于單位出售新購建公有住房操作程序通知》做出的規定。
該《通知》明確,單位向職工出售新購、建住房,應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后,到住房坐落區(縣)房委辦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并按不低于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單位收回職工的原住房由售房單位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原住房評估額可以沖抵購買新房價款。
售房單位取得《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后方可與購房人簽訂《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買賣協議書》和《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評估表》。售房單位與購房職工持申請書、雙方身份證明、《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評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等登記要件,到住房坐落區(縣)房管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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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0 15: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