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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07]99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在辦理施工招標投標手續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備案。

二、區縣建委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建設方案的審核,并將審核備案的項目建設方案電子版按附件格式摘要后,發送至市建委房地產開發管理處郵箱(kfc@bjjs.gov.cn),由市建委房地產開發管理處統一在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公示。

三、建設方案中分期建設內容、分期進度安排以及各分期中配套建設內容等發生變更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變更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按原報審程序提交變更內容及變更后的項目建設方案。區縣建委審核通過后按前述程序予以公示。

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建設方案。確需變更的,應征求已售房屋購房人的同意,并須按前述程序辦理建設方案報審公示手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提交的項目建設方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對所公示信息依法承擔責任。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網上公示的項目建設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建設。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網上公示的項目建設方案,辦理住宅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施工招標投標手續。承擔該項目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總包單位,可將其中市政基礎設施作為一個子單位工程,進行專業分包。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施工招標內容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住宅與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施工許可證原則上不分解辦理,而以住宅工程為基礎統一進行辦理。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該項目的預售許可證時,應將經區縣建委審核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項目建設方案同時報送。房地產開發企業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應將摘要公式的該項目建設方案在售樓場所的明顯位置進行公示。項目建設方案的相應內容應在預售合同(現房合同)中予以明確。

九、工程按照項目建設方案建設完成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別組織對住宅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辦法》的要求。

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許可證許可范圍內的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交用情況的動態監督,督促其按照《辦法》執行。

十一、市和區縣建委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項目建設方案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XX項目建設方案》公示樣本(摘要)

二○○七年七月十日 


關鍵字查詢:北京

閱讀: 10077 次     2008/6/27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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