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良好的日照、通風和方便、衛生的生活條件,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二層和二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建設。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
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生活居住建筑間距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同時應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安全和防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條 本規定將城市規劃區分為一類地區、二類地區和三類地區。
一類地區是指北至雁同東西路;南至南關東西街、新勝東街及小西門街;東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圍合的地域。
二類地區是指一類地區以外,南、北、西三個方向均至環城路,東至御河所圍合的地域。
三類地區是指大同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不含一、二類地區的規劃區。
第二章 居住建筑間距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間距,適用于九層和九層以下(含底層商業建筑)的居住建筑建設。
第七條 條式居住建筑正向間距系數:
?。ㄒ唬┢叫胁贾媒ㄖ蜷g距系數一類地區不得小于1.2;二類地區不得小于1.3;三類地區不得小于1.4。
?。ǘ┐怪辈贾媒ㄖ蜷g距系數不得小于0.7,且間距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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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棟建筑的夾角小于30度(含30度),最窄處建筑正向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含60度),最窄處建筑正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0.8。
3、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60度,最窄處建筑正向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八條 點式居住建筑正向間距系數:
?。ㄒ唬┫噜忺c式建筑的側向間距小于單棟點式建筑最小面長的0.4倍(含0.4倍),依照條式建筑的間距規定執行。
(二)相鄰點式建筑的側向間距大于單棟點式建筑最小面長的0.4倍、小于0.8倍(含0.8倍),建筑間距系數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不得小于1.0;三類地區不得小于1.2。
?。ㄈ┫噜徝顸c式建筑的側向間距大于單棟點式建筑最小面長的0.8倍、小于1.2倍(含1.2倍),間距系數不得小于0.9。
(四)相鄰點式建筑的側向間距大于單棟點式建筑最小面長的1.2倍,間距系數不得小于0.6。
第九條 點式居住建筑側向間距不得小于8米。點式居住建筑側面居室窗戶與其相鄰居住建筑居室窗戶相對的,側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0.8,且間距不得小于12米。
第十條 條式居住建筑側向間距不得小于6米;臨城市主干道的,側向間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一條 點式居住建筑成片布置的,建筑間距系數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統一規劃拆遷改造的工程,對于擬以后拆遷的住戶,正向間距系數可減至不小于1.0。大型企業在本廠生活區建設職工住宅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一類地區標準。
第三章 公共建筑間距
第十二條 公共建筑按照采光要求分為三級。一級公共建筑包括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休息房屋、學校教室、醫院住院病房、休(療)養院、社會福利院等建筑。二級公共建筑包括辦公建筑、招待所、旅館等建筑。三級公共建筑包括商店、影劇院等建筑。
第十三條 條式建筑遮檔一級公共建筑的,其建筑間距系數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不得小于1.63;三類地區不得小于1.67;并可根據不同方位角折減,折減系數不得小于0.9。點式建筑遮擋一級公共建筑的,大寒日有效日照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不得少于1小時;三類地區不得少于2小時。
第十四條 居住建筑遮擋二級公共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0。
第十五條 公共建筑影響居住建筑的,其間距按第二章有關規定執行。高層點式公共建筑遮擋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不得小于0.7;三類地區不得小于0.8,且間距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六條 公共建筑側向間距按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下列建筑間距系數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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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間距不符合本規定標準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給予處罰。新建、擴建、政建建筑物,建筑間距雖符合本規定標準,如遮檔居民住宅陽光的,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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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 14: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