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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實施意見


舟建委〔2008〕239號


 

各縣(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住宅工程的質量管理,確保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對住宅工程實施分戶質量驗收的指導意見》(建建發[2008]193號),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以下簡稱分戶驗收)?,F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分戶驗收的定義和范圍

分戶驗收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預先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據國家現行質量驗收標準和省、市有關質量規定,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對每戶住宅的觀感質量、使用功能等項目進行的專項質量檢查驗收。分戶驗收的范圍應以“戶”為單位,做到全數檢查(不包括小區內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商鋪、樓道、電梯廳、門廳、車庫、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的建筑區域)。

二、分戶驗收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分戶驗收應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使用功能為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樓板結構層厚度(2008年11月1日前已進行主體結構驗收的工程,該項驗收內容的檢查結果以結構實物檢測報告為準);

2、室內凈空高度,房間內凈尺寸;

3、地面、墻面裂縫情況,樓地面、天棚和墻面抹灰質量;

4、防水質量;

5、門窗材料質量和安裝質量;

6、給排水系統工程質量;

7、室內電氣工程材料質量和安裝質量;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和合同約定,適當增加分戶驗收項目,經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協商自行制定驗收表格。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內容和標準見附件1。

三、分戶驗收的方式和組織程序

分戶驗收的方式以查閱相關資料、實測實量和觀感質量目測為主。分戶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的企業質量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已選定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應派員參加分戶驗收工作。已銷售的住宅,應邀請住戶參加分戶驗收(樓板結構層厚度、屋面及外墻防水質量的驗收可邀請住戶參加)。其一般程序如下:

1、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小組。

2、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每套住宅的檢查部位和數量,繪制分戶驗收戶型示意及檢查定位圖(附件4),在圖紙上注明并形成分戶驗收實施方案。

3、檢查各類檢測工具和檢測儀器是否配備齊全,是否經計量檢定合格。

4、按照分戶驗收實施方案,對每套住宅的分戶驗收部位和內容逐一進行檢查,并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附件5-1~5-8),經驗收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5、檢查完成后,根據檢查結果逐戶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件3),經驗收小組成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公章。

6、根據每戶的驗收結論,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附件2),經驗收小組成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各責任主體單位公章。

四、分戶驗收的結論和處理

(一)分戶驗收的結論,應以“戶”為單位,按驗收的內容和標準,經檢查全數合格后,該分戶驗收予以通過。

(二)分戶驗收過程中,驗收小組發現有不合格情況的,由監理單位簽發整改通知書,施工單位應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進行分戶驗收:

1、整改后經驗收能達到合格標準的,該分戶驗收予以通過。

2、存在無法整改的情況,涉及結構質量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認可;設計單位不予認可的,應通過房屋質量鑒定機構認定,根據認定意見進行處理,否則不予通過。

3、存在無法整改的情況,涉及使用功能的,應由建設、施工單位協商解決。

上述2、3經過處理或協商解決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告知住戶。涉及已銷售的分戶,還應邀請購房用戶參與處理或協商,購房用戶應提出書面意見。

(三)、通過分戶驗收的,建設單位應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件3)形式向住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文件。

(四)經分戶驗收未獲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將該分戶交付用戶。

五、分戶驗收的監督管理

(一)建設單位組織分戶驗收,得出分戶驗收結論后,應將分戶驗收的資料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相關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分戶驗收的情況進行抽查:

1、對分戶驗收結論為經檢查全數合格后通過驗收的,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該類分戶總戶數的2%,且不少于5戶。

2、對分戶驗收結論為經過整改、設計認可、質量認定或協商解決予以通過的;或不予通過的,該類分戶的相關部位應作全部檢查。

(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通過抽查發現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對全部分戶重新組織分戶驗收。重新組織分戶驗收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規定重新進行抽查。

六、分戶驗收的相關規定

1、自2008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住宅工程均應實施分戶驗收;2008年11月1日前已經開工尚未進行竣工驗收的在建住宅工程也應實施分戶驗收(合同約定交房日期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項目除外)。凡未按規定實施分戶驗收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備案機關不予備案。

2、由于存在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無法達成一致,無法通過分戶驗收的,由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裁定。

3、建設單位應將分戶驗收的相關資料加以整理,在房屋交付時隨同《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等一并交付購房用戶。

4、分戶驗收應獨立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不列入相關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分戶驗收資料單獨整理存檔。

5、分戶驗收資料原件一式三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檔案館各一份,監理、物業、質量監督機構可復印存檔。

6、建設單位依法對分戶驗收結果和住宅工程質量承擔法律責任。住宅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

7、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分戶驗收的監督管理,發現分戶驗收中存在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8、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內容及標準、相關驗收表式,我委將在今后實施過程中根據情況發展予以適當調整。

9、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由我委負責解釋。

 

   附件:

1.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內容及檢驗標準

2.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3.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4.分戶驗收戶型示意及檢查定位圖

5.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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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2265 次     2012/2/27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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