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span>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提升開發項目品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48號)、《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山東省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聊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東昌府區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工作。
各縣(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劃區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開發企業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項目綜合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出具相應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分期開發的項目,開發企業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五條 綜合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開發項目是否按照建設條件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建設;
2.開發項目是否按照審批確定的規劃和建筑方案開發建設;
3.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是否按規定和要求建設,并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4.單項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5.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是否落實;
6.前期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7.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8. 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
9.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開發企業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和備案的第一責任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及開發合同約定事項承擔相應責任。參加綜合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七條 開發企業應在獲取開發項目各專項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后15日內,將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建設條件意見書的要求建設完畢的證明材料;
2.《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規劃平面圖;
3.項目審批綠化景觀規劃說明書及平面圖;
4.土地出讓批文、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小區地籍圖和宗地圖;
5.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按規劃建設完畢的證明材料;
6.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道路、綠化、環衛、有線電視、通訊、路燈、安全技防、郵政信報箱等公用基礎設施的驗收合格及交付使用證明;
7.《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8.《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9. 落實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的證明材料;
10.落實前期物業管理的證明材料;
11.物業質量保證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納證明;
12. 城建檔案交接證明;
1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辦理程序:
1.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前,開發企業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標準文本,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項目進行綜合驗收;
2.項目綜合驗收合格后,開發企業持《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提交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備案申請;
3.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查驗備案資料、現場勘察,并提出審查意見;審驗合格的,予以備案,核發《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審查不合格的,將不合格內容書面通知驗收單位和開發企業,待整改驗收合格后重新審查。
《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和《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標準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制定,一式2份,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開發企業各執一份。
第九條 開發合同和商品房屋銷(預)售合同中,應當注明綜合驗收合格內容。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向買受人提供《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聊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開發企業不得交付。
第十一條 房屋登記部門在進行房屋登記時,應查驗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查驗《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凡未經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未取得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的項目,房屋登記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延續、核定開發資質等級時,應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作為開發經營業績的認定依據。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辦理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手續或經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辦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召集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參加開發項目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對出具的竣工驗收結論負責。工作人員在驗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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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3 1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