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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遼寧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和<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住建發[2010]19號


關于印發《遼寧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和《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 為規范我省裝飾裝修市場,促進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建筑物結構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建筑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09]16號)文件精神,參考國內其他省市做法,我們制定了《遼寧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F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發


遼寧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內部和外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等。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筑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筑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筑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資質申請辦法、資質等級標準和經營范圍分別按國家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執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實行設計施工一體化管理,按照《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九條 省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到本省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出施工證明,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條 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開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六)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二條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相關設施;
(四)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建筑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牌匾;
(七)其他影響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
第十八條 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并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以其他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肢解后發包。
第二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二條 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確認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托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裝飾裝修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施工的,其從事水、電等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
裝飾裝修人不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督促其提供;對拒不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并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七條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八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三十九條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于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條 每天12時到14時、19時到次日7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裝飾裝修人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城管執法、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委托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人或住宅裝飾裝修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從事裝飾裝修活動人,在進入居民住宅小區或公共場所對室內、室外、公共設施裝飾裝修前進行告知: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固定辦公場所、有社會誠信、有業績的施工企業,可做為裝飾裝修企業,參加裝飾裝修施工。
第五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試行。
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住宅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證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并參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裝飾裝修,是指為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在不改變主體結構的前提下,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住宅建筑內部和使用空間環境所進行的處理和美化過程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企業必須取得
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取得《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施工活動。
第五條 已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中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企業,不再申請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宅裝飾裝修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裝飾裝修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申請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的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裝飾裝修工程活動的企業。
資質標準 第八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設為甲、乙兩個等級。
第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一)甲級企業資質標準:
1、企業近3年承擔過10項以上單位工程造價20萬元以上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4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初級以上職稱。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具有建筑業三級以上項目經理(或建造師)不少于2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4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5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木工、油漆工、水暖、電工等專業的施工作業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中級以上人員不少于30%;企業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6、企業具有相應的施工機具。
(二)乙級企業資質標準:
1、企業近3年承擔過5項以上單位工程造價10萬元以上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2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初級以上職稱。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業三級以上項目經理(或建造師)不少于1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2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3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在1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木工、油漆工、水暖、電工等專業的施工作業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中級以上人員不少于20%;企業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6、企業具有相應的施工機具。
第十條 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一)甲級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及其他小型裝飾工程的施工。
(二)乙級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在40萬元以下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及其他小型裝飾工程的施工。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核準
第十一條 資質申請受理程序:
(一)首次申請住宅裝飾裝修資質的企業,應從最低乙級資質等級開始申請。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可不受年限限制。
(二)申請住宅裝飾裝修甲級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報省建設廳核準實施。
(三)申請住宅裝飾裝修乙級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報省轄市建委核準實施。
第十二條 資質許可申請材料:
(一)企業申請資質須提供《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應的電子數據。
(二)企業申請資質須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綜合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6)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相應的注冊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資料;
(7)施工機具應提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其中,首次申請資質企業可不提供上述第(2)、(4)條所列資料。
2、人員資料
(1)企業的注冊項目經理(建造師)證書工作單位須與申報企業名稱相符;
(2)資質標準中要求的企業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聘用期須在一年以上,養老保險憑證的繳費單位須與申報企業名稱相符。其中,企業聘用退休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不得擔任企業技術負責人。退休技術人員可不提供養老保險憑證,但須提供正式退休手續。
3、工程業績資料(申請乙級資質企業可不提供)
(1)工程合同,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范圍的代表工程業績無效;
(2)業主或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備案表);
(3)可反映工程情況的工程圖紙、照片和工程決算等資料。
4、企業上述附件材料內容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順序裝訂成冊,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紙復印,每類材料須用彩頁分隔,每頁材料須標注頁碼,并附有總目錄及申請說明。企業資質申報材料必須數據齊全、填報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
第十三條 資質許可實施程序:
(一)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中規定的申報受理程序進行申請資質。企業材料一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未經允許,所有資料不得更換、修改。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企業申請材料時,應對企業申報的附件材料進行核對原件,確認企業申報材料與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原件與復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時,也應確認企業書面申報材料與電子數據相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其受理的企業申報材料原件與復印件的一致性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以正式文件上報。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受正式文件之日起40日內完成審查,并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
(四)資質申請材料的審查采取專家評審制,由兩名以上專家分別形成審查意見。省建設廳將建立全省統一的專家庫,評審專家由專家庫中產生。評審專家對審查意見負責。審查中對企業申請材料有質疑的,企業應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實地核查。企業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實地核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資質申請。
(五)資質許可實行備案制度。由各市建委核準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乙級資質,應在核準資質許可的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核準資質許可的決定、企業申報數據上報至省建設廳備案,由省建設廳統一編制企業資質證書編號。
(六)由省建設廳和各市建委實施許可的公告,應在核準資質許可30日內,統一通過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進行發布。
第十四條 資質證書管理:
(一)《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印制,實行全省統一編碼。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的起始時間以企業資質的批準日期為準。企業資質發生變更的,有效期不變。
(三)由省建設廳頒發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加蓋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章有效。由省轄市建委頒發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加蓋省轄市建委公章有效。
(四)企業因變更、升級、注銷等原因需要換發或收回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實施部門負責收回并銷毀,并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情況、人員情況發生變更時,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涉及名稱、地址、注冊資本金、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按照資質申請渠道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涉及企業經理、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企業下發任命文件后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結變更手續,并在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涉及名稱、地址、注冊資本金、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須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文件;涉及企業經理、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須提供企業任命文件。
(5)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可按資質申請渠道申請補辦資質證書,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補辦的報告
(二)企業證書增補審核表
(三)在省級及以上綜合類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第十七條 資質證書延續
企業應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原資質申請渠道申請資質證書延續。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行業自律文件,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注冊資本金、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資質證書副本上簽發有效期延續五年的意見;對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資質情況進行重新核定。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準延續的期間內資質證書失效。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延續申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注銷。企業申請資質證書延續,須提供以下資料:
1、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企業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
5、企業信用檔案等相關企業信用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資質許可審驗與核查: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在本地區內從事住宅裝飾裝修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監管辦法和監管標準,運用網絡信息化手段對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二)省建設廳每年度對全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進行審驗。審驗的時間和工作要求由省建設廳每年度統一部署。對審驗不合格的企業,將對其資質條件進行核查。逾期未接受審驗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不定期核查。
(四)被核查企業應如實提供與企業資質及信用相關的全部資料。核查中發現企業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企業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個月。整改過程中企業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不得申請資質。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回其資質或進行相應處罰。被撤回資質的企業,可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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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20444 次     2011/6/30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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