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松/《中國經濟新聞網》/20090227
政府職能越位和職能缺失并存、房地產行業的消費環境離百姓的要求有較大差距。不可否認,許多非收入性障礙已經制約了居民的購房需求,制約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受到各級財力限制、高端市場由于高房價而持續低迷的情況下,消除非收入性障礙,啟動中端市場、有效激發改善性住房消費成為打破僵局的現實選擇
2008年,在經歷了從“拐點論”到“退房門”以及“價跌量減”后,在經歷了包括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投資、松動銀根、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政策出臺后,當前房地產市場似乎進入一種多方博弈的膠著狀態。政府希望通過啟動房地產市場,發揮投資對GDP增長的拉動作用,以實現“保增長、保就業”的宏觀目標;開發商更急于把在建和已建的存量商品房賣出去,回籠資金,并不愿意大幅度降價;消費者的狀況是:低收入者仍然買不起,中等收入以上的則在持幣觀望,而已經置業的人希望能保值增值,如果房價下跌超過30%以上,他們可能要考慮“棄房斷供”。
毫無疑問,房價、收入和預期是制約住房消費的主要因素。但在中國,非收入性障礙同樣是制約居民消費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強調通過稅收減免、資金支持等政策扶持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同時,如何消除非收入性體制障礙以激活市場,還沒有引起決策層足夠的重視。具體來講,非收入性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購房“陷阱”多多。所謂購房“三假(假房價、假首付、假按揭)現象”時有發生。一般而言,在成熟的競爭市場中,商品價格調整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然而,在中國住房市場,基本是開發商想賣多少就賣多少,頭天看還是每平方米5000元,第二天就漲了500元;頭天才賣一個門,第二天就全插滿了小紅旗,開發商通過信息不對稱,控制銷售進度、發布虛假信息,“見風漲”的現象屢見不鮮;由于不動產的區域性特征,房地產業在特定區域內只存在少量有競爭實力的廠商,我國房地產業的區域性價格的合謀現象比較普遍。同樣,開發商“捂盤”也時有發生。
第二,租房“麻煩”多多。在二手房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出現的普遍現象是:社會誠信度普遍不高,交易雙方、銀行、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相互支持配合、互為制約的機制不完善;銀行對交易的信貸支持力度不夠、方式單一,貸款、評估、保險等手續復雜,時間長、費用高,既制約了銀行放貸的積極性,也影響居民貸款的積極性;在租房過程中,中介機構利用信息不對稱,隱瞞房屋信息、不合理加價、多收費甚至騙走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交易、貸款、產權過戶的手續復雜、時間長、費用高。
此外,不具備入住條件強行要求入住、延期交房等情況也時有發生。入住以后,多年仍然用臨時水、臨時電,小孩沒地方入托,要到幾里甚至十幾里外去上學、去買菜的不是特例;而房屋測繪面積縮水、增加公攤、質量糾紛同樣時有發生;按揭辦理、房屋評估、保險、產權辦理程序復雜,不合理收費、入住數年拿不到產權證也是客觀存在的;物業管理不到位,只收錢不服務,糾紛不斷。來自消費者協會的統計,涉及房屋交易和物業管理的投訴仍居高不下。百姓的維權得不到合理解決而通過政府和人大信訪部門上訪,始終排在各類上訪的前幾位,甚至還因此發生過群體性事件。
總之,政府職能越位和職能缺失并存、房地產行業的消費環境離百姓的要求有較大差距。不可否認,其中的許多非收入性障礙已經制約了居民的購房需求,制約了市場的健康發展。
西方發達國家成熟房地產市場的情況就大不一樣:德國自有住房率為42%,而租賃住房率卻達到58%,77%的年輕人都是“租房族”。德國政府對租賃價格進行規范,租房法注重保護房客的利益,租房的安全感并不亞于買房。各類地產價格由獨立的地產評估師來評估認定,評估師對自己的評估結果要負責30年,對評估中的錯誤負有法律責任。政府按照聯邦建筑法成立了各地“房地產公共評估委員會”,負責制訂當地“地價圖”的“基準價”或者“指導價”,這類指導價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產交易有義務參照此執行,在合理范圍內浮動。
在美國、加拿大,由于房屋大多是TOWNHOUSE或別墅等形式,眾家庭合住一套房屋的情況十分普遍,大家都可以共用廚房和客廳及其他公共空間,相安無事,這主要得益于政府鼓勵修建租住房屋、保護房客權益等一系列政策。對于每一處出售(或出租)房產的價格、房屋基本情況都要在網上公開,交易透明,每一筆交易都是由交易雙方通過各自的律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完成。律師負責銀行按揭、房屋保險、稅費繳納等手續,銀行負責資金的交割和安全,各項收費公開透明,這種公開、透明和完全信息披露就容易形成自由競爭的價格。
總之,政府服務到位且高效、市場信息公開而透明、中介組織發達且監管嚴厲、存量房和租賃市場發達、社會誠信度高等因素能大大減少購房人(租房人)的非收入性障礙,對激發居民的購房(租房)積極性有良好的激發作用。想方設法消除非收入性障礙,保證公平交易,有利于降低房屋交易相對成本。將居民潛在的購房需求轉化為現實的購買行為,是激活房地產市場的有效途徑,也是政府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穩定政策預期。當前市場各方都采取觀望態度,消費者在等待進一步的優惠政策出臺,而開發商則預期政府進一步放松銀根以及更多的救市行為,預期的不明確和雙方博弈顯然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近段時間,不同部門、不同領導在不同場合關于房地產政策的說法和預測很多,經過媒體的宣傳渲染,便出現很多不同的解讀,有時甚至故意炒作,給市場輿論的預期是模糊的、不一致的,有些甚至是相反的。事實上,隨著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政府進一步出臺有關財政、稅收優惠等政策的邊際效用也將遞減。因此,建議國家職能部門進一步明確政策導向、穩定政策預期、規范有關政策發布渠道以及盡量集中出臺相關政策。
第二,加強市場基本制度建設。首先,要針對房地產業各個環節的缺陷,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段餀喾ā烦雠_后,一些針對性的配套法規如物業管理條例的修訂尚未完成。地方政府針對行業管理的法規和政府規章亟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特別是在立法過程中,要轉變過去部門立法“強化政府行政管理”為主導的立法思路,真正以維護不同主體的權益公平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立法強化市場監管、提高交易效率。特別是要針對當前突出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消除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各種侵害消費者行為的現象。其次,要嚴格執法,特別是針對市場監管中的突出問題,重點整頓市場秩序,尤其是要嚴格對中介機構的管理,營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夯實行業發展的基礎。
第三,大力促進二手房市場交易,培養搞活租賃房市場。要針對二手房市場和租賃市場的突出問題,創新工作機制,鼓勵以舊換新、房屋差價置換等行為;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創新金融手段,降低成本,擴大規模,為消費者提供更有效的信貸支持;政府要組織攻關,研究建立房地產交易誠信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交易資金監管機制,解決制約市場健康發展的根本性問題。
第四,完善公共服務。改善新建小區周邊的公共交通條件;改善市政基礎設施條件和公共配套設施條件,特別是要完善教育、公共醫療衛生和文化體育設施;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的整頓,規范物業收費,營造方便、良好的居住條件。
出臺幾項刺激政策容易,而完善基礎性的制度建設難。當前,房地產市場也許還需要“救市”變奏曲,但更需要“治市”交響樂。就當前的情況來看,既要保持房價的相對穩定,又要有效活躍房地產市場。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受到各級財力限制、高端市場由于高房價而持續低迷的情況下,消除非收入性障礙,啟動中端市場、有效激發改善性住房消費成為打破僵局的現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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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7 16: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