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及零星住宅(以下統稱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保障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維護小區業主和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泰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居住小區。
第三條 居住小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各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規劃建設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郵政、商業服務、社區管理服務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總建筑面積,下同)開發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條 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應堅持統籌規劃、可持續發展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使用性質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綜合設置。
第五條 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水平應當和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在符合規定指標總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統一規劃、合理布置。
第二章 權屬界定與管理
第六條 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分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兩種。
第七條 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建設成本適宜列入小區商品房建設成本的公共服務設施,包括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管理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等。此類公共服務設施除社會公益性配套設施外,其權屬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業主委員會代為登記,開發企業不得銷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其使用權。
第八條 非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是指適宜市場化運營、建設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區商品房建設成本的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教育、商業服務設施(物業管理專用商業服務設施用房除外)等。此類公共服務設施,按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其權屬歸投資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須納入小區統一的物業管理,并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
第九條 居住小區的車庫、車位(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區商品房建設成本的地下車庫、地下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第十條 居住小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具體內容、指標等一般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城鄉規劃部門提供規劃條件時應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進行明確。
第十一條 對于分期建設的居住小區,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方案和施工圖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對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名稱、功能、位置、權屬、指標等進一步核定。同時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中注明與住宅同期進行驗收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確保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申請竣工綜合驗收:
(一)按照規劃建設方案完成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并且經城鄉規劃部門竣工核實合格。
(二)公共服務設施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并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完成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且未通過城鄉規劃部門竣工核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居住小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詳見附表。本指標按居住人口規模分三級。居住人口規模達到0.3—1.0萬人的,按附表3-1設置項目;居住人口規模在0.1—0.3萬人的,按附表3-2設置項目;居住人口規模在0.05—0.1萬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設置項目。
每戶平均居住人口計算值為3.2人,每戶(套)住宅建筑面積按實際建筑面積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泰州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從2008年2月1日起試行。
附表3-1小區級(3000-10000)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一覽表
序號
|
類別
|
序號
|
項目
|
一般規模(萬平方米)
|
千人指標(平方米)
|
服務內容
|
設置規定
|
建筑
|
用地
|
建筑
|
用地
|
1
|
教育
|
1
|
幼托
|
|
|
360
|
600
|
保教學齡前兒童
|
按40生/千人,30座/班配建;用地面積15平方米/座;宜12班以上,按4的倍數班配建;宜獨立設置;應有獨立院落和獨立出入口。
|
2
|
醫療
衛生
|
1
|
社區衛生服務站
|
|
|
30
|
30
|
健康促進、衛生防病、婦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見病診療。
|
1萬人左右設置一處。
|
3
|
文化體育
|
1
|
文化活動站
|
|
|
100
|
100
|
書報閱覽、書畫、文娛、健身、音樂欣賞、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動。
|
宜結合或靠近小區中心綠地設置。
|
2
|
健身設施
|
|
|
|
200
|
包括籃、排球及小型球類場地,兒童及老年人活動場地和其他簡單運動設施等。
|
宜結合小區中心綠地按排。
|
4
|
商業服務
|
1
|
便利店
|
|
|
80
|
80
|
日用、副食、水果等
|
宜集中設置。
|
2
|
餐飲店
|
|
|
早點、快餐等
|
市場化設置。
|
3
|
便民服務設施
|
|
|
干洗、美容美發、休閑娛樂、洗浴、修理、寵物服務等
|
4
|
農貿市場
|
0.1
|
0.2
|
50
|
60
|
|
宜設在底層及運輸車輛易于進出的相對獨立地段;應與住宅有一定間隔;應配置停車場。
|
5
|
社區服務
|
1
|
社區用房
|
|
|
|
|
|
按20平方米/百戶,且總建筑面積不小于220平方米配建;宜獨立設置。
|
2
|
物業管理
|
|
|
|
|
建筑與設備維修、保安、綠化、環衛管理等。
|
按總建筑面積的3‰-4‰配建,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
3
|
托老所
|
|
|
40
|
40
|
老年人日托(餐飲、文娛、健身、醫療保健等)。
|
一般規模為30~50床位;按2床/千人配建。每床位用地20㎡,建筑面積20㎡;宜靠近集中綠地安排,可與老年活動中心合并設置。
|
6
|
市政公用
|
1
|
配電房
|
0.012
|
0.015
|
|
15
|
|
具體位置征求供電部門的意見。
|
2
|
公廁
|
0.005
|
0.008
|
15
|
20
|
|
按街道公共廁所千人建筑面積15平方米計算數量和面積,同時應滿足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業服務區間距不超過300米,一般街道宜為500-800米,老居住區服務半徑100-150,新建居住區服務半徑250-400米。一般應沿街設置。
|
3
|
垃圾中轉站
|
0.05
|
0.08
|
|
8
|
解決區域性生活垃圾轉運需要??膳c街道社區生活垃圾中轉站合并考慮。
|
小型中轉站每2-3平方公里設置一座,采用非機動車收運方式時,中轉站服務半徑為0.4—1公里;采用機動車收運方式時,服務半徑為2—4公里。
|
4
|
機動車配建停車位
|
|
|
|
|
|
90平方米以下,0.4輛/戶,90—120平方米,0.6輛/戶,
120—140平方米,0.8輛/戶,140平方米以上,1輛/戶,
辦公≥50車位/萬平方米建筑面積,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50車位/萬平方米,文化、娛樂、餐飲≥60車位/萬平方米,醫院≥30車位/萬平方米。
|
5
|
自行車配建停車位
|
|
|
|
|
|
住宅≥2車位/戶, 辦公≥300輛/萬平方米建筑面積,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750輛/萬平方米,文化、娛樂、餐飲≥500輛/萬平方米,醫院≥300輛/萬平方米。
|
7
|
綠地廣場
|
1
|
小區綠地廣場
|
|
|
|
500
|
|
最小規模4000平方米;不含地塊綠地。
|
附表3-2組團級(1000-3000)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一覽表
序號
|
類別
|
序號
|
項目
|
一般規模(萬平方米)
|
千人指標(平方米)
|
服務內容
|
設置規定
|
建筑
|
用地
|
建筑
|
用地
|
1
|
文化體育
|
1
|
幼兒游憩場
|
|
|
|
150
|
幼兒活動場地
|
可合設;宜結合綠地設置。
|
2
|
居民健身點
|
|
|
|
居民簡單器械健身場地
|
2
|
商業服務
|
1
|
便利店
|
|
|
25
|
20
|
日用、副食、水果等
|
宜設于地塊出入口
|
3
|
社區服務
|
1
|
社區用房
|
|
|
|
|
|
按20平方米/百戶,且總建筑面積不小于220平方米配建;宜獨立設置。
|
2
|
物業管理
|
|
|
|
|
建筑與設備維修、保安、綠化、環衛管理等。
|
按總建筑面積的3‰-4‰配建,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
4
|
市政公用
|
1
|
配電房
|
0.012
|
0.015
|
|
15
|
|
具體位置征求供電部門的意見。
|
2
|
機動車配建停車位
|
|
|
|
|
|
90平方米以下,0.4輛/戶,90—120平方米,0.6輛/戶,
120—140平方米,0.8輛/戶,140平方米以上,1輛/戶,
辦公≥50車位/萬平方米建筑面積,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50車位/萬平方米,文化、娛樂、餐飲≥60車位/萬平方米,醫院≥30車位/萬平方米。
|
3
|
自行車配建停車位
|
|
|
|
|
|
住宅≥2車位/戶, 辦公≥300輛/萬平方米建筑面積,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750輛/萬平方米,文化、娛樂、餐飲≥500輛/萬平方米,醫院≥300輛/萬平方米。
|
4
|
垃圾收集點
|
|
|
|
|
|
服務半徑一般不大于70米。
|
5
|
綠地
|
1
|
綠地
|
|
0.04
|
|
500
|
|
最小規模400平方米;不含地塊綠地。
人均公共綠地不低于0.5平方米
|
附表3-3 開發單元級(500-1000)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一覽表
序號
|
類別
|
序號
|
項目
|
一般規模(萬平方米)
|
千人指標(平方米)
|
服務內容
|
設置規定
|
建筑
|
用地
|
建筑
|
用地
|
1
|
文化體育
|
1
|
幼兒游憩場
|
|
|
|
150
|
幼兒活動場地
|
可利用周邊地塊已有設施。
|
2
|
居民健身點
|
|
|
|
居民簡單器械健身場地
|
2
|
商業服務
|
1
|
便利店
|
|
|
25
|
20
|
日用、副食、水果等
|
可利用周邊地塊已有設施。
|
3
|
社區服務
|
1
|
物業管理
|
|
|
|
|
建筑與設備維修、保安、綠化、環衛管理等。
|
按總建筑面積的3‰-4‰配建,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
4
|
市政公用
|
1
|
配電房
|
0.012
|
0.015
|
|
15
|
|
具體位置征求供電部門的意見。
|
2
|
機動車配建停車位
|
|
|
|
|
|
90平方米以下,0.4輛/戶,90—120平方米,0.6輛/戶,
120—140平方米,0.8輛/戶,140平方米以上,1輛/戶,
辦公≥50車位/萬平方米建筑面積,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50車位/萬平方米,文化、娛樂、餐飲≥60車位/萬平方米,醫院≥30車位/萬平方米。
|
3
|
自行車配建停車位
|
|
|
|
|
|
住宅≥2車位/戶, 辦公≥300輛/萬平方米建筑面積,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750輛/萬平方米,文化、娛樂、餐飲≥500輛/萬平方米,醫院≥300輛/萬平方米。
|
4
|
垃圾收集點
|
|
|
|
|
|
服務半徑一般不大于70米。
|
5
|
綠地
|
1
|
綠地
|
|
|
|
|
|
滿足上市規劃設計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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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6 22: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