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物價局關于規范物業服務區域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發改局(物價):
為規范物業服務區域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車輛停放人的權益,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價局關于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閩價房[2008]159號)及《廈門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指導價》(廈價房[2008]153號)文的規定,現就物業服務區域服務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車位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收費標準70%收取,計算公式:產權面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0.7。取消地面車位管理費60元/輛.月和地下車位管理費80元/輛.月。
二、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區域內,屬業主共有的場地車位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區域內的車位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區價格管理部門按周邊車位需求確定;臨時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政府導價的價格政策執行。
三、地下車位水電、維修維護按照合理、公開的原則按產權面積公攤,不再收取公共維修金5元/車位.月。
四、車位使用費、車輛停放服務費收入屬全體業主共有,必須單獨列帳,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況,收益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收益分配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五、禁止向業主收取出入證(卡)工本費,對非業主臨時需辦理出入證(卡)不得收費,若遺失、損壞補辦的,每張證(卡)收費不得超過5元。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后已經收取的車位管理費應退還繳費人。
廈門市物價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閱讀:
14302
次
2008/12/27 16:36:00